1.申請條件
(一)公租房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本地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
2.申請人無本地城鎮戶籍,來本地連續穩定工作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地均無住房的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的。
3.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其他規定。
(二)廉租房申請條件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家庭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1.申請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縣城區城鎮常住戶口3年以上,家庭成員必須在縣城區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撫養關系;
2.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縣政府確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標準;
3.申請家庭為無房戶,或者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未達到縣政府批準的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
2.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申請辦理流程
第一步:領取申請資料
1.申請人至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領取《興國縣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書》及配套附表;
2.申請人按要求準備以下證明材料一套,原件備查: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①身份證復印件;②戶口簿復印件;③戶口簿反映不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關系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關系證明;④本縣以外戶籍的,提供由現居住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暫住證明。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工作證明:①在企業工作的,提供企業出具的工作證明原件和勞動合同;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原件;③靈活就業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出具的就業證明原件;④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⑤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復印件或養老金領取證明復印件。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住房證明:①有私有產權住宅或非住宅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②租住公房的,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明原件;③租住私房的,提供現租住地的租賃合同復印件。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收入證明:①在企業工作的,提供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③靈活就業的,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出具的收入證明原件;④個體工商戶提供申請日前6個月的稅收繳納證明復印件;⑤退休人員提供養老金領取證明復印件;⑥屬于低保的,提供低保證復印件。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經辦人:呂方華黃義剛,聯系電話:0797-7058685。
第二步:申請受理
1.申請人攜帶書面申請、全套證明材料到所在社區(村)居委會填寫《興國縣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核表》;
2.各社區(村)居委會認真核對《申請審核表》及證明材料的完整性,對填寫有誤或材料不齊的,要求訂正和補齊。對提供復印件的,要現場核對原件并在復印件上簽名確認;
3.申請人表格填寫正確且材料齊全的,社區(村)居委會完善《申請審核表》的“受理情況”內容并簽名。
辦理時限:即時辦理,經辦單位: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居委會。
第三步:申請資料初審
1.鄉、鎮政府組織入戶調查,對申請人的收入、資產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核實,填寫《調查初審表》;
2.對初審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第一次張榜公示,公示期7日歷天;
3.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后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4.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城市社區黨工委(鄉、鎮政府)完善《申請審核表》的“初審情況”內容并簽名蓋章,將初審情況、申請人檔案移送至縣房管部門。
辦理時限:7天(含公示期),經辦單位:申請人所在城市社區黨工委(鄉、鎮政府)。
第四步:聯合復審
1.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根據初審結果和申請類別,向有關單位出具《縣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認定協查函》:
(1)公共租賃住房:①向住建部門、就業單位及產權單位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房產信息;②向公安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戶籍登記信息;
(2)廉租住房:①向住建部門、就業單位及產權單位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房產信息;②向民政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低保及受救濟等情況;③向公安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車輛、戶籍登記核查信息;④向工商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個體工商登記或投資辦企業等相關信息;⑤向稅務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之月前12個月報稅、完稅信息;⑥向社保部門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社會保險繳納信息;⑦由人民銀行協調各金融機構協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銀行賬戶信息、股票信息、商業保險投保及繳費信息。
2.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將各部門反饋的《協查函》進行匯總。
3.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牽頭組織聯合會審,會審期間對所有證明材料的原件進行復核,并簽字確認,參與會審的單位在《申請審核表》中據實簽署意見并蓋章確認;
4.對合格的申請人進行第二次張榜公示,公示期7日歷天;
5.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后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6.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完善《申請審核表》的“聯合會審結果”內容。
辦理時限:9天(含公示期),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經辦人:呂方華黃義剛,聯系電話:0797-7058685。
第五步:復審
1.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復核;
2.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第三次張榜公示,公示期5日歷天;
3.對公示有異議的,再次進行調查核實,核實后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
4.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完善《申請審核表》的“復審結果”內容,將復審情況錄入《縣城區保障性住房申請受理審核情況登記臺賬》,簽字蓋章確認后,完成登記。
辦理時限:5天(含公示期),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經辦人:肖含佳呂方華,聯系電話:0797-7058685。
第六步:搖號配租
我縣暫時沒有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來自原承租人因生活條件改善后,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清退的公共租賃住房。因此,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根據房源的實際情況不定期組織集中搖號配租。搖號配租采用全程公開、透明操作、現場搖號的方式進行,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屆時邀請申請人代表、公證員、監察員、新聞媒體等參加,搖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辦理時限:7天(含公示期),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經辦人:肖含佳呂方華,聯系電話:0797-7058685。
第七步:簽訂住房租賃合同
搖號配租完成后,承租人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期為二年,并應依據合同的約定,采取銀行托收的形式,按時足額繳納租金、物業服務費。
辦理時限:1天,縣住房保障安置服務中心經辦人:各保障房小區負責人,聯系電話:0797-7058685。
政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