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江背鎮高寨村棚子下非法開采風化花崗巖礦案
經查,劉昌鴻未取得采礦許可證于202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30日期間在江背鎮高寨村棚子下非法開采風化花崗巖礦924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和《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無證開采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和《江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及《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贛國土資發〔2016〕9號)第十六條的規定,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非法開采行為;2.沒收非法開采的違法所得2772元,并處違法所得30%的罰款831.6元,罰沒款合計人民幣3603.6元。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