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永生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加強柴油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柴油屬于危險化學品,其存儲、銷售、運輸等環節必須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并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無牌無證存儲和銷售柴油的行為不僅違法,還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必須堅決打擊。我局將立足職能,強化對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的監管,并持續聯合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加大“打非治違”打擊力度。通過定期巡查、群眾舉報、大數據監控等手段,及時發現并查處違法行為,確保市場秩序規范,保障公共安全。
2.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2022年11月28日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修改《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試行)》涉及柴油部分內容的通知(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柴油已全面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需取得相應許可。盡管柴油在常溫常壓下不易揮發但燃點較高,正常不易自燃,但其在特定條件(如高溫、高壓或泄漏后積聚)下存在燃燒或爆炸風險,如在經營、儲存和運輸過程中管理不善,易導致事故發生和環境污染。因此,不宜設定豁免監管的存儲量標準。
3.2022年12月20日應急部辦公廳下發《關于認真做好柴油安全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應急廳〔2022〕317號)要求指出,一是柴油是指符合國家標準《車用柴油》(GB19147)、《B5柴油》(GB25199)的產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動植物油脂或廢棄油脂與醇反應制得的脂肪酸單烷基酯)。對生產、經營柴油的企業按危險化學品企業進行管理;二是現有生產、經營柴油企業,其全部生產、儲存柴油設施已按危險化學品統一管理,并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應于2023年3月31日前到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將許可范圍中的“柴油[閉杯閃點≤60℃]”更新為“柴油”;三是現有生產、經營柴油(閉杯閃點>60℃)企業,其生產、儲存設施未取得相應安全許可的,應依法進行安全現狀評價,未經正規設計的,應先進行安全設計診斷。企業符合安全條件和相關規定后,應于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四是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柴油的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執行;五是企業自用柴油加油裝置(不對外經營),不需要進行安全生產許可。
4.2023年1月12日贛州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下發《關于加強企業自儲自用柴油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指出,一是企業(含廠礦、工地等單位)在日常生產經營中確需大量使用的,僅為本企業生產的不能上路工程車輛(鏟車、挖機、叉車、推土機等)提供加油服務;二是凡有自儲油需求的企業應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履行“三同時”手續,并定期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估),企業應根據安全評價(安全評估)情況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企業依法履行“三同時”手續和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符合環保、消防、安全等技術規范要求后,向縣應急管理局遞交書面安全承諾,方可設立儲油裝置(現場核定儲油量);三是企業自儲自用柴油應當使用專用油桶,并存放在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等要求的場所內,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且應由專人管理、登記。用油量特別大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撬裝式加油裝置,儲油場所建設參照《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規范執行,員工規范參照《加油站作業安全規范》執行;四是企業自儲自用柴油應當做到油品來源合法、油品運輸合法、油品質量達標、油品使用合規,建立油品進出管理臺賬,嚴格使用登記管理,做到油品來源可追溯、油品去向可追查;五是嚴禁擅自設立柴油儲油點、嚴禁非自用企業設立柴油儲油點、嚴禁在人口密集地設立柴油儲油點、嚴禁自儲自用柴油企業對外銷售油品或變相銷售油品等行為;六是各加油站(點)應切實落實“批發到站,零售到末端”的成品油流通管理機制,合法、規范經營,不得向擅自設立的柴油儲油點銷售柴油,不得向非法站點銷售成品油;七是自儲自用柴油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和生態環境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體系。有完善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流淌等安全設施,有檢驗合格的計量器具,張貼警示標志和危化品安全周知卡。”
感謝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關心、關注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