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興國縣自然資源局擬定《興國縣2023年度第六批次集鎮建設用地項目集體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規劃用途:
擬征收土地規劃用途為:交通場站用地、教育用地項目
二、征地位置
土地座落:興國縣2023年度第六批次集鎮建設用地項目位于永豐鎮荷嶺村坪背組、清水塘組,樟木鄉樟木村老屋組范圍內的部分集體土地,四至范圍詳見項目用地紅線圖。
三、征地面積及青苗、附著物數量
(一)本次征地面積約7.5畝(其中紅軌永豐站項目約4.3畝、樟木小學操場項目約3.2畝),主要地類:耕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其他農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林地、未利用地等(最后以現場調查確認地類為準)。
(二)本次征收集體土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類型及數量等內容(具體青苗及附著物的類型、數量以實際現場調查測量確認為準)。
四、征地補償標準、補償費用及支付對象
(一)征地補償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及(興府辦抄字〔2016〕10號)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補償及青苗補助執行補償標準如下:
被征地單位 |
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元/畝) |
青苗補助費(元/畝) |
||
耕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其他農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
林地 |
未利 用地 |
耕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其他農用地 |
|
永豐鎮荷嶺村 |
45600 |
31920 |
27360 |
1000 |
樟木鄉樟木村 |
43500 |
30450 |
26100 |
1000 |
(二)本次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它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國有農用地征收補償參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執行。
(四)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批準建設的花卉、苗圃、果園、蔬菜大棚等項目的,由征地實施單位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對其項目批準文件、合同、實際經營內容等進行認定和評估,并給予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五)支付對象
1.征地補償費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
2.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于農戶或其他權利人所有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農戶或其他權利人。
五、征地安置社會保障政策
(一)實行貨幣補償,發放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二)因本次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戶為單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并承包了土地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由縣自然資源局根據興府辦發〔2015〕11號文件規定,予以認定并頒發被征地農民證書,享受參加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補貼等有關保障政策。
六、補償登記地點及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20日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根據調查確認結果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自然資源局設置的登記點辦理補償登記。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確認結果為準。
七、告知期限
本告知期限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6月30日(告知期限為30天)。
八、異議反饋處理及法律救濟渠道
1、被征收土地范圍內,土地或青苗、附著物權屬等有爭議的,當事人憑有關合法的權屬證件或其他合法資料,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協商調解處理。
2、當事人對行政決定等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等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由我局按規定組織聽證,逾期未提出的,按放棄聽證辦理。
特此公告。
聯系單位:興國縣自然資源局
聯系電話:0797-5310703
202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