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養老機構慰問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養老機構慰問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和服務需求,提升群眾的獲得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慰問資金,是指上級部門用于改善特困人員生活條件而提供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慰問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1. 專款專用原則:慰問資金必須按規定先繳入機構賬戶或集中管理賬戶,必須專用于改善特困人員的生活和服務保障,不得挪用于養老機構辦公開支、設備維修、工程款、水電費、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等運轉經費。慰問資金原則上應在6個月使用完畢。
2. 公開透明原則:建立資金使用臺賬,包括慰問單位、慰問金額、資金入賬情況、資金支出方向、資金使用明細等,慰問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3. 節約高效原則:慰問資金的使用應注重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使用效果。
第四條 養老機構應加強對慰問資金的財務管理,建立健全慰問資金管理制度,明確資金管理職責和權限,規范資金使用程序,確保資金安全合規使用。
第五條 養老機構應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慰問資金的使用情況,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由興國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