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城市社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縣直(駐縣)各單位:
《興國縣“興國工匠”選拔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9月30日縣委第69次常委會會議、9月28日縣政府第38次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興國縣“興國工匠”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揚工匠精神,營造“崇尚技能、尊才用才”的社會氛圍,建設一支具有工匠精神和高超技藝、精湛技能的高技能人才隊伍,為建設工業強城鄉美百姓富作風好的“模范興國”提供堅實技能人才保障。根據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優秀高技能人才評選表彰管理辦法的通知》(贛人社發〔2020〕34號)、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技工教育發展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贛市府辦發〔2021〕3號)、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贛州市“贛州工匠”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市府辦發〔2023〕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興國工匠”是指我縣各行各業中具有精湛技藝、 高超技能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和精益求精、嚴謹細致、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并在本領域、行業內具有較高公認度和示范引領作用的能工巧匠。
第三條 “興國工匠”選拔工作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堅持以工作業績為評價重點,把品德、技能、業績等作為衡量的主要標準,不唯學歷、資歷、年齡,突出業績和貢獻。
第四條 “興國工匠”選拔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縣財政局、縣工信局和縣總工會負責組織,縣人社局具體實施。
第五條 每年選拔一批“興國工匠”,每次選拔10名左右。
第二章 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凡在興國縣行政區域內工作(居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事生產服務一線特別是服務我縣“2+1+N”產業發展的技術技能工作崗位,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參加“興國工匠”選拔。
(一)具有工藝專長,在從事的崗位中,擁有一技之長或絕技高招,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理論知識,在實施工藝、技術等方面擁有重要地位。
(二)掌握高超技能,所具備的技能、技藝在本單位、本行業、本領域處于領先水平,有一技之長,擁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
(三)體現領軍作用,善于解決疑難雜癥,善于攻堅克難,運用個人技能、技藝帶領團隊解決實際問題并取得突出成績。熱心帶教徒弟,積極參加“名匠帶徒”等活動,善于向青年職工普及知識、傳授技藝、傳播理念、傳承精神,樂于幫助并帶動身邊的職工共同進步、共同成長。
(四)具有出色的傳承技藝。業績明顯,并在積極挖掘、整理、保護、發展傳統技藝和傳承傳統工藝、技藝上做出積極貢獻。
(五)具有領先的技術技能水平。在某項生產領域創新業績突出,總結出獨特的操作工藝或操作方法,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在企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設備的使用中,掌握關鍵技術,解決關鍵技術難題或排除重大關鍵技術障礙,對顯著提升產品質量有重要貢獻。
(七)獲得全國或省級一類職業技能大賽前10名,省級二類或市級一類職業技能大賽前6名,縣級各類技能大賽前3名。
已入選“國家級人才計劃”、省“雙千計劃”、省“雙高工程”高技能領軍人才等省級以上主要人才計劃的人才和入選贛州市人才目錄 D類及以上的人才不再參與選拔。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參加評選:
1.有刑事犯罪記錄的;
2.侵犯知識產權或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正在接受調查的;
3.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職業道德行為,對工作和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三章 選拔程序
第七條 每年選拔工作開始前,由縣人社局制定印發選拔相關文件,明確選拔具體事項,按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選拔活動經費由縣人社局保障。
(一)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自愿申請參加選拔活動,按規定填寫申報材料,向縣人社局申報。
(二)初審。由縣人社局對申報人的技術技能水平、業績和貢獻及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等進行初步審核,擇優確定20名左右擬定對象。
(三)評審。縣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定對象進行復審,按照規定的選拔名額提出擬入選“興國工匠”人員名單。
(四)公示。將擬入選“興國工匠”人員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公布。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縣人社局將“興國工匠”擬入選人員名單上報縣政府批準后,確定為“興國工匠”。
第四章 獎勵措施
第八條 對選拔產生的“興國工匠”,由縣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并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00元,從縣人才發展基金中列支。
第九條 在同等條件下,“興國工匠”可優先參加技能研修培訓、技術技藝交流等活動,優先推薦市以上人才工程評選表彰,優先推薦“市級勞動模范”“贛州工匠”“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優先推薦認定“技能大師工作室”等政府資助項目。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興國工匠”應當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加公益活動,承擔帶教徒弟義務,進行技能傳承和人才培養。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興國工匠”,經縣人社局核實后,報縣政府批準,撤銷“興國工匠”稱號,不再享受相應待遇:
(一)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三)因違紀違法行為受到行政撤職或黨內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
(四)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紀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對因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騙取“興國工匠”,經縣人社局核實后,報縣政府批準,撤銷“興國工匠”稱號,收回證書及獎勵 資金,不再享受相應待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開展“興國工匠”選拔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或變相收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