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縣安全隱患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行動要求,我局查辦了一批市場監管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規案件,為引導生產經營主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起到震懾違法、警示教育作用,現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興國縣某冷凍食品經營部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且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案
2024年12月26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興國縣某冷凍食品經營部進行了監督檢查,發現該經營部正在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未經定期檢驗的儲液器、油分離器和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等3臺特種設備。
當事人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未經定期檢驗的儲液器、油分離器和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條第三款及TSG 81-2022《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第五章第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4月9日作出責令當事人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江西某飲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案
2025年3月13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江西某飲料有限公司的特種設備安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油氣分離器和儲氣罐。
當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5年4月21日作出責令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