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公告
興市監信罰告〔2026〕4號
永豐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興國永祥園項目部等2戶全民所有制企業: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永豐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興國永祥園項目部、永豐縣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興國永吉園項目部等2戶全民所有制企業,涉嫌被列異未改正且通過住所無法聯系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現將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如下:
經過調查實證,你(單位)未按規定公示2023、2024兩個年度報告,未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或連續兩年未報稅,至今一直處于停業狀態,未辦理注銷登記,且查無下落。對上述違法行為,所獲取的物證、書證等證據與違法事實相吻合。
你(單位)的行為,構成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屬被列異未改正且通過住所無法聯系的違法行為。
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企業因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我局擬對你(單位)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以上企業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或三十日后五個工作日內行使陳述、申辯權。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上企業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要求聽證,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或三十日后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公告發布期間為:2026年3月23日至2026年4月23日
聯系人:張祖茂 聯系電話:07975308515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