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進區域發展。負責統籌落實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和建設規劃,參與轄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推動轄區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
(二)組織公共服務。組織實施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項公共服務,落實人力社保、民政、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健康等方面相關政策;
(三)實施綜合管理。落實轄區內村鎮管理、人口管理、社會管理等工作,承擔組織領導、推進實施、綜合協調等職責。落實轄區內相關行政事務常態化管理。統籌協調區域內相關力量,協助做好監督檢查等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四)領導基層自治。指導村民委員會等建設,組織人民群眾和單位參與基層建設和管理,健全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
(五)維護安全穩定。承擔轄區平安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公共安全及安全生產監管等相關工作,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糾紛;
(六)動員社會參與。動員轄區內各類單位、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等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引導轄區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整合區域內各種社會力量服務發展;
(七)完成上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