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樟木鄉人民政府
鄉人民政府在縣人民政府和鄉黨委的領導下,承擔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建設和管理行政事務的職能。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鄉人民政府的職責是:
1、負責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命令,發布決定和命令;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2、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依法制定行政措施和實施方案。
3、研究制定、執行本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執行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經濟建設、農業生產和綜合開發等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村級財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農業經濟統工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深化農村改革,負責謀劃發展思路,營造發展環境,引導農民進行科學化、現代化農業生產,引導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就業,加強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生活水平。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公益事業,增加公共產品,提供信息服務和社會救濟、求助,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進一步密切黨群關系,負責執法服務。
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事業發展工作,搞好農村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及流動人口的管理,嚴格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加強對本級財政、稅收和工商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工商、稅收法規、政策的宣傳貫徹和財經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積極培育市場、發展市場經濟,保護經營者之間平等競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宗教、民政工作,做好救災救濟和社會保障等工作。
6、負責辦理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