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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辦理方式 |
實施依據 |
業務指導 部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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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
受理、核查、上報 |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贛人社發〔2014〕59號)第六條: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到戶籍所在地 村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表》)。第七條: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符合條件的《參保表》上簽字、加蓋 村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于每月5日前一并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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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變更登記 |
受理、上報 |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贛人社發〔2014〕59號)第十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繳費檔次、銀行賬號、特殊參保群體類型、性別、民族、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身份證及相關證件、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 村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變更表》)。村(居)協辦員于每月5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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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恢復發放申請 |
受理、上報 |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贛人社發〔2014〕59號)第三十一條: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服刑的,村(居)協辦員應及時填寫《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暫停發放申請表》(附表十四,三聯),并提供相關法律文書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待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供相關法律文書,并填寫《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恢復發放申請表》(附表十五),交村(居)協辦員,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3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經辦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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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 |
受理、上報 |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贛人社發〔2014〕59號)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死亡的,村(居)協辦員應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規定時限內到 村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的。到村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到村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第二十八條:村(居)協辦員應于每月5日前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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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 |
受理、核查、上報 |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贛人社發〔2014〕59號)第四十條:跨縣(市、區)轉移的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到轉入地 村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表十八,三聯,以下簡稱《轉入表》)。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3個工作日內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第四十二條:轉入地縣級經辦機構收到《審批表》并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或 村委會告知轉入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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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 |
咨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贛人社發〔2014〕59號)第三條:村(居)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與變更、待遇領取、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和待遇領取手續;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核對、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第六十二條:各級經辦機構和鄉鎮(街道)事務所要積極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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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對賬單查詢 |
咨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贛人社發〔2014〕59號)第十六條:采取委托金融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的地區,應采取一定方式將當年參保繳費情況予以公示,條件允許的地區要在參保人員所在地進行公示,并提供繳費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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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登記 |
咨詢、指引 |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下發《江西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勞社就〔2009〕7號)第四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登記證》核發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各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負責就業和失業登記統計。各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轄區內就業和失業登記事務和《登記證》的發放。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勞動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和《登記證》的發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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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會保障卡服務(申領、啟用、應用狀態查詢、信息變更、應用鎖定與解鎖、密碼修改與重置、掛失與解掛、補領、換領、換發、注銷) |
咨詢、指引 |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江西省社會保障卡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13〕92號);三、責任分工。5.鄉鎮(街道)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社會保障卡發放、宣傳及其他日常業務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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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求職登記 |
辦結 |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公布,2018年12月1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二十五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一)就業政策法規咨詢;(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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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
辦結 |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公布,第709號修正)第四十四條:申請就業救助的,應當向住所地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核實后予以登記,并免費提供就業崗位信息、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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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登記 |
咨詢、指引 |
《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下發〈江西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勞社就〔2009〕7號)第四條: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登記證》核發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各級勞動就業服務管理局負責就業和失業登記統計。各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轄區內就業和失業登記事務和《登記證》的發放。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經勞動行政部門委托,承擔轄區殘疾勞動者的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和《登記證》的發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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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擔保貸款申請 |
咨詢、指引 |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六、簡化審批程序。推行電子化審批,逐步實行全程線上辦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可通過所在地社區、村委會、群團組織、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等推薦方式拓展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渠道,推廣依托社會保障卡搭載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核和撥付功能。2.《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修訂《江西省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操作辦法》的通知》(贛人社發〔2021〕13號)三、申請程序和要求(一)申請。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創業人員或小微企業,線下可到創業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一窗受理"綜合窗口或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專窗、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以及社銀合作窗口提出申請;線上網絡端可通過"贛服通”、江西人社網上辦事大廳、江西人社微信公眾號等線上渠道辦理。 |
便民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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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領 |
咨詢、指引 |
《江西省財政廳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社〔2019〕1號)第七條:(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以及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第二十六條:(一)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和家庭服務業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當地人社部門應審核以下材料。 |
便民服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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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確認 |
咨詢、指引 |
1.《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西省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確認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贛人社字〔2019〕 157號)第十七條:認證信息核實通過退休人員社會化服務管理、全民參保登記入戶調查、上門服務、村(居)協辦員上報等方式進行。基層服務組織或退休人員所在管理單位應于接收待核實人員名單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認證信息核實,并在"江西人社"手機APP記錄核實方式、核實結果等信息。2.《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的通知》(贛人社字〔2019〕284號)二、工作措施(一)工作主體和職責分工,鄉鎮(街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站)(以下簡稱鄉鎮服務所)、行政村(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受縣級經辦機構委托開展認證工作,指導協助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對象自主或到經辦機構網點接受認證,對認證結果進行公示,并協助縣級經辦機構對虛報冒領人員和未通過認證人員進行后續經辦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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