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縣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第126號建議的答復
建議情況:吳年鳳代表提出的“關于埠頭鄉各村部分池塘清淤的建議”
答復情況:
(一)目前我單位對取得水域灘涂養殖證的規模化集中連片養殖池塘進行標準化改造,單個項目改造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畝。主要對養殖池塘開展整形清淤、池塘護坡、道路平整或硬化,以及對進排水溝渠管道、泵房泵站、管理用房等養殖設施進行改造,每畝補助3000元,實施主體自籌資金不低于財政補助資金的25%且重點用于池塘清淤。埠頭鄉的池塘暫時達不到改造條件。
(二)經咨詢鄉村振興局,根據《關于印發<興國縣銜接推進鄉村振興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興府辦字〔2023〕39號)文件精神,鄉村振興統籌整合財政涉農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支持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支持銜接推進鄉村振興、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有關支出。因項目經費有限,無法暫時將池塘清淤納入鄉村振興項目,待有相應資金后再開展此項工作,敬請諒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