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持有本省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各類重度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4、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5、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七)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供養程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理程序:
1、申請程序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分為窗口申請和網絡自助申請兩種方式。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登錄社會救助線上服務平臺自主申請;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第三方服務機構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所需材料和流程參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執行。
2、審核程序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縣民政部門申請信息核對;3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接受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交通不便的偏遠山區可以延長至5個工作日;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調查核實。對評估過程中存在異議的評估結果可視情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圍繞爭議的內容開展民主評議;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在公示受理、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民主評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在提出初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做出確認決定;
對確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
對無法確定照料服務人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或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供養人員,應當在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進入相應的特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
對患有精神殘疾的特困供養人員,在取得監護人同意的前提下,應當在確認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安排到民政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或精神病人醫療機構集中救治、康復和照料;
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應當在作出確認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作出結果確認后,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社區管委會將審核確認結果在2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3、資金發放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收到備案后應及時編制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照料護理補貼資金需求計劃、發放臺賬,會同財政部門及時下撥資金。
救助供養形式
特困人員的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分散供養和集中供養。
4、救助標準
(1)生活補助
自理:995元/月/人
半失能:1275元/月/人
全失能:1275元/月/人
(2)護理補貼:
自理:110/月/人
半失能:375元/月/人
全失能:1500元/月/人
三、鄉鎮上班時間及聯系方式
時間: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聯系方式:07975293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