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小課堂為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興國縣司法局開設了“法治政府小課堂”專欄
每一期用通俗易通的語言講解依法行政重點法律知識,引導領導干部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政府各項工作。
第一期:如何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由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方法: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主要取決于文件內容,即判斷文件內容是否同時具備行政性、外部性、普遍適用性、反復適用性等特征。
(一)行政性。即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及內容的行政性。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應當是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當屬于行使行政管理職責的事項。
(二)外部性。即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調整對象是行政機關對外履行職能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制定機關應當將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未向社會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普遍適用性。即指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具體針對某一個或者某幾個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是對符合適用條件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具有普遍約束力。(四)反復適用性。即指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其有效期內可以反復適用,而不是一次適用。此外,行政規范性文件還可以通過文種作輔助判斷。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公文種類,其中決議、命令、公報、通報、報告、請示、議案、函、紀要等9類公文一般不能成為行政規范性文件。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批復等6類公文可以成為行政規范性文件,但本質上是否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仍然應當按照文件內容來判斷。
認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素:(一)制定主體。《江西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四類主體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不得以本機構的名義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調整對象。主要從文件調整對象是否屬于行政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方面把握。調整對象不是指行政規范性文件送達或抄送的對象,而是指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內容涉及的對象。(三)規范內容。主要從文件內容是否屬于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是否適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禁止性、允許性、強制性、授益性規定等方面把握。(四)文件效力。主要從文件作出的規定,在有效期內對同類事項是否可以多次適用,信息公開選項是否為“主動公開”等方面把握。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信息公開選項必須為“主動公開”,不得采取“不予公開”或“依申請公開”方式發布。
來源: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股吳芳
編輯:王峰
審核:呂楠
監制:朱運森曹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