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省局機關各處室、監測中心:
《江西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已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本清單由江西省廣播電視局網絡視聽節目管理處、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江西省廣播電視局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江西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
1.違反《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有開辦機構的營業場所、法定代表人、節目總編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未在三十日內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的。
2.違反《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和備案編號。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的。
3.違反《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單位名稱、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后未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的。
4.違反《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七)項,集成播控服務單位和內容提供服務單位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注播出標識、名稱。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在執法機關限定期限內改正的。
5.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廣播電視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廣播電視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并責令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江西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自2024年12月26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試行)》(贛廣規字〔2022〕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