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均村鄉圩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村委會,紅旗社區,鄉直(駐鄉)各單位:
經2023年3月1日均村鄉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均村鄉圩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均村鄉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均村鄉圩鎮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的繁榮,圩鎮的范圍不斷擴大,圩鎮的管理顯得越來越重要。為加強圩鎮管理,進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把圩鎮建設成為環境優美、市容整潔、管理有序、社會和諧、宜居宜商、高質量的美麗圩鎮,根據國務院《城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西省圩鎮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鄉實際而制定。
第一條總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均村鄉圩鎮管理。圩鎮內的所有單位和企業、商戶、臨時攤位、流動營業人員、居民、租戶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積極維護圩容美觀和環境整潔,積極配合保潔人員、圩鎮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均村鄉人民政府設立圩鎮管理辦公室(簡稱圩鎮辦),負責維護圩鎮范圍內的人居環境設施、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及管理秩序。
圩鎮管理辦公室的職責是:
1、會同鄉規劃所搞好圩鎮公共設施、街道建設的規劃;
2、負責登記管理好圩鎮范圍內的公共設施、公共財物等;
3、負責監控圩鎮規劃區內的建筑動態和違章建筑;
4、負責維護好圩鎮的正常秩序,制止圩鎮規劃范圍內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扔亂倒、亂貼亂掛、管線占道占空、禽畜放養、擺攤設點車輛亂占道等現象;
5、監管圩鎮的環境衛生工作;
6、收取相關服務管理費和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對違章行為予以處罰;
7、協調配合公安、市場監督管理、消防等站所,依法開展相關工作,共同維護圩鎮治安和秩序;
8、負責圩鎮范圍內政府建設的房屋立面、路面、路燈、停車場、公共活動場所、市場布局和攤位的日常管理;
9、日常開展引導圩鎮居民講文明宣傳教育,弘揚社會公德,提升居民文明素質和圩鎮文明程度;
10、《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鄉(鎮)人民政府本行政區域內圩鎮管理的具體工作的落實和執行。
第二條圩鎮規劃、建設管理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圩鎮規劃區內建房必須符合圩鎮路面和空間規劃,未經規劃和土地資源部門審批的建筑物強制拆除。不得違法用地、違法建筑。
2、臨街建筑物及其防護設施保持整齊美觀,風格、造型、色調相協調。
3、外觀保持整潔完好,出現結構損壞、墻面剝離的,及時督促指導權利人修繕、維護。
4、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不得在屋頂、樓道、架空層、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區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下挖建筑物、構筑物底層或者周邊地面。
5、安裝防盜網、護欄等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圩鎮容貌標準,不得超出墻體安裝。
6、在建工程不得將其材料占道堆放,建筑垃圾嚴禁出街,必須在室內打包上車運走,確無處可堆放的必須經圩鎮辦核準,限期清運,打包上車,以免散落在街道。
7、建筑垃圾、渣土不得隨意傾倒,必須指定地點填埋或者無害化處理。
8、圩鎮建筑物外墻、街道不得私拉亂接強弱電管線。誰違規拉接的由誰拆除恢復;窗戶不得裝設飄窗;屋頂不得安裝未經設計規劃報批的違建鐵棚。
9、工程運輸車、危險品運輸車經過圩鎮需提前到鄉圩鎮辦和其它法定監管部門申請;必須是合格的專用車輛、封閉車廂或者遮蓋;裝載物品不得散落路面和泄漏。
10、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建筑物、店面立面、路面、園林綠化、河道、河堤、停車場、路燈、污水雨水管道等公共設施任何個人和單位需裝設自主物或者改動,需事先向圩鎮辦申請同時經其它法定監管部門同意,按照同意的方案施工。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影響圩鎮道路、橋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為:
1、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圩鎮路道、橋梁。
2、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圩鎮道路、橋梁附屬設施。
3、在圩鎮道路范圍內擅自設置道閘、路樁、隔離設施等。
4、在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擅自實施河道疏浚、建筑打樁、地下管道鋪設等危及圩鎮橋梁安全的行為。
5、其他影響圩鎮道路、橋梁安全或者通行的行為。
五、經批準占用、挖掘圩鎮道路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2、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防護設施;
3、占用圩鎮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圩鎮道路后,及時清理現場或者恢復原狀。
六、管線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擴建圩鎮公用設施,根據圩鎮規劃同步下地鋪設管線,并按照隱蔽方式設置管線附屬設施。
2、現有架空線纜、桿架和控制箱柜等應當根據規劃逐步下地鋪設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3、管線設置應當規范,標志清晰、明顯。
4、有關部門在審批涉及管線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時應當征詢產權人的意見。
5、相應單位對管線進行日常巡查和維護,發現損壞的立即修復、更換;無法立即修復、更換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
6、圩鎮建設施工應當保證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七、圩鎮新建區域實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網、雨水管網不得混接。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管網應當根據規劃逐步分流改造。
鄉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圩鎮排水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監督和管理,運營單位應當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八、圩鎮管理辦公室應當加強圩鎮道路及周邊區域的日常管理巡查。發現路面、配套設施出現損壞或者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問題,及時處理或者立即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第三條市容市貌管理
九、店招、牌匾、戶外廣告的管理要求:
1、所有店招、牌匾、戶外廣告,應當安全牢固、整潔美觀。
2、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國家、省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
3、嚴禁在臨街立面墻壁、停車場、綠化等公共區域私自拉設廣告橫幅,張貼廣告畫及樹立廣告牌。確有需要的必須向鄉圩鎮辦申請報批。
4、設立超高超大廣告牌,必須向鄉圩鎮辦申請報批。
5、凡是陳舊破損,影響建設方面美觀所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告牌一律拆除。
十、圩鎮范圍內所有經營門店、商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進店經營,未經批準,嚴禁侵占公共區域將商品擺放在店外展示、加工、銷售;
2、不得占用公共區域從事汽車維修清洗、建筑材料加工等經營活動;
3、未經批準,嚴禁占用公共區域和屋頂亂搭亂建(包含嚴禁搭建四角棚等),設置或擺放廣告牌匾、遮陽棚(傘);
4、在店外堆放貨物、雜物等物品,影響正常通行。
5、流動商販、攤點必須按照分區歸市經營,嚴禁占用圩鎮主次干道、人行道、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橋梁等公共區域擺攤設點;
6、嚴禁利用機動車輛、三輪車等方式設置無證流動攤點。
7、圩鎮范圍內各住戶、商戶必須主動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包衛生、包秩序、包綠化美化)。
8、自覺維護好門前環境衛生和市容秩序。各攤點經營者必須服從管理,在市場內定點定位規范經營,自覺維護好攤點周邊環境衛生。對違法經營、違規經營者,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十一、秩序管理
1、圩鎮范圍內所有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停車泊位有序停放,嚴禁非機動車輛隨意停放,確保交通秩序暢通,對違反交通秩序等交通違法行為,由交警或者相關法律授權的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2、公共停車場不得任何單位和個人長期占用、不得亂堆亂放,無故占用。
3、圩鎮范圍內未經圩鎮辦批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公共區域舉辦各類文藝活動、宣傳活動和展銷促銷活動。
4、嚴禁在圩鎮范圍內散養雞、鴨等家禽家畜,對勸告不聽的,一律捕殺,不予賠償。
十二、衛生保潔
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1、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碎玻璃、塑料瓶、易拉罐、包裝袋等廢棄物;
2、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撒物品;
3、占用街道、公路、公共區域堆放建筑材料、建筑余料、建筑垃圾;
4、在圩鎮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的陽臺或者窗外堆放、吊掛影響市容的物品;
5、將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放置到垃圾收集設施以外的場所;
6、隨意傾倒生活、餐廚污水;
7、擅自占用公共場地堆放物料;
8、擅自在樓道、公廁等城市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桿件、樹木上張貼、刻畫、書寫小廣告;
9、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十三、圩鎮河道、水域管理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規采砂、取土,搭建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2、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水;
3、丟棄動物尸體;
4、任何私自種植、養殖行為;
5、禁止游泳、電魚、炸魚、藥魚。
十四、禁止在圩鎮園林綠地實施下列行為:
1、采摘花果、攀折樹枝;
2、未經批準砍伐、挖掘樹木;
3、攀爬、污損園林雕塑等景觀設施;
4、種菜、取土、焚燒;
5、行駛、停放車輛;
6、其他損壞城市園林設施和公共綠地的行為。
第四條 垃圾無害化處理費用的征收
十五、根據江西省物價局經營服務性許可收費、興國縣物價局制發的服務性收費有關項目和規定,結合本鄉實際情況,實行“人民圩鎮人民管理”及收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向圩鎮機關單位、店面住戶、個體工商戶、固定攤點、流動攤點、商業廣告位收取圩鎮管理服務費、環境衛生垃圾無害化處理服務費,征收標準如下:
1、居民住戶每月3元;
2、行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每人每月1元(按照單位人數計,已委托代為清掃處理的除外)
3、服務業(各種賓館、招待所、住宿部)0.2元/床/日;
4、副食、百貨、小家電經營店面的住戶每月20元;
5、餐管酒家、水果店、廢品收購每月50元;
6、飲食店、夜宵攤點、維修店、門診、洗車店每月30元;
7、圩鎮內企業加工(?。┟吭?0元,大型每月75元;
8、大型超市、藥店、家電每月120元(營業面積超過300平方)
9、政府固定攤棚一個每月20元;
10、幼兒、托管每月50元;
11、臨時個體攤點每圩2元,臨時個體攤點占地大于4平方每圩5元,占地大于8平方每圩10元,流動販賣車每圩10元;
12、經營性廣告條幅(牌)每月每個10元;
13、外來展銷每天10元,外來商業活動演出每場50-100元;
14、砂石渣土、客運等營運車輛載重超過2.5噸的1每月10元,小于2.5噸及農運車每月5元;
15、建筑和安裝工程,總造價的0.4%。
第五條行政執法和法律責任
十六、依照《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二章第九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的具體工作。
1、圩鎮管理過程中行政執法時不得低于兩人,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標志,遵守執法程序、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記錄執法過程,做到公平、公正、文明執法。
2、未成年人違章處罰由監護人承擔;違章產生對象不明確的,由發生點住戶承擔;
十七、《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是違反本辦法及其它未列明違規規定處罰的法律依據;
1、侮辱、謾罵、毆打圩鎮管理人員和環衛工人或者阻撓妨礙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拒交或不按時交納環衛費、違章罰金依《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相對應的法律條款由鄉行政執法大隊進行處罰并嚴格執法。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未盡事宜,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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