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關于印發<均村鄉進一步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均府發〔2023〕12號)的若干解釋說明
年滿18周歲,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一戶一宅”的前提下可申請建房包括原有住房危舊或因自然災害及安全隱患區;倒房需另擇址新建住房,本人書面承諾期限內自行拆除舊房并將原宅基地無償退還集體的;重點工程建設、征地拆遷等原因需新建住宅的。每戶占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三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50平方米,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1米;其中戶口薄內兩個人以內的批準占地面積不得超過30-75平方米,層數不超過兩層,建筑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過7米。住房建設審批流程如下:
(一)農戶申請
符合宅基地申請資格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村、組集體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附件1)
2.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
3.《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附件2)
4.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組審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在十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查看,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積、擬建房層高和建筑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重點審查農戶宅基地資格權、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的審查,審查通過的,審查結果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張榜公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出具《農村宅基地資格權證明》(附件10),連同《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討論會議記錄、公示資料等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和規范管理工作專班。村級審查未通過的,應及時告知申請農戶并說明理由。
(三)鄉審批
鄉人民政府收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資料后,由鄉人民政府組織鄉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和規范管理工作專班人員進行審核審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在原宅基地范圍內建房,不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鄉人民政府根據聯審聯席會議結果,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附件3)簽署審批意見。
2.申請涉及占用農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鄉人民政府上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履行宅基地審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3.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的自收到申請人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辦結,由鄉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附件4)、《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附件5)。經批準的宅基地每季度底第一個工作日前加蓋鄉人民政府公章,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備案。
4.鄉人民政府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在申請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由申請人限期補齊,逾期不補齊的,視為撤回申請。
(四)施工放線
宅基地申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后,可向鄉人民政府申請免費放樣服務。鄉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組織鄉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和規范管理工作專班按批準用地和規劃許可進行免費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具體建房位置,對村民建房現場釘樁、放線。
(五)安全施工
村民建房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或者相應技能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鄉人民政府應當免費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引導村民在政府免費提供的農房建設樣式圖集中選擇采用住宅建筑樣式,鼓勵村民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住房施工進行監理。
(六)竣工驗收
村民建房完工后,應當及時向鄉人民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當安排工作人員實地核查規劃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況,符合規劃許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驗收手續,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附件6)提出驗收意見。宅基地批準后兩年內未建房的,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失效。
(七)確權發證
農房竣工驗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縣級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齊全的,縣不動產登記中心將及時核發不動產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