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環委字〔2022〕2號
關于印發《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規則》、《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工作調度制度》等七項制度的通知
各村黨支部、村委會、鄉環委會各成員單位:
經研究,現將《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規則》、《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工作調度制度》等七項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
2022年8月22日
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鄉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鄉環委會”)的工作,明確鄉環委會及其辦公室的主要職責,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護好崇賢的綠水青山,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鄉環委會是鄉黨委、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在黨委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不代替有關職能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職責。
第三條鄉環委會由主任、副主任、成員組成。主任由黨委書記、鄉長擔任,有關領導任副主任,分管生態環境的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負責鄉環委會日常工作。
第四條鄉環委會成員由黨政辦、綜合執法大隊、派出所、財政所、應急辦、水務站、自然資源中心、衛生院、人居環境整治辦、農技站、林業站、市場監管分局、中學、中心小學、畜牧站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五條鄉環委會辦公室設在綜合執法大隊,承擔鄉環委會的日常工作,環保干事專職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鄉環委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加強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大力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鄉生態環境保護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規劃計劃,統籌協調處理重大生態環境保護問題。
(三)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全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考核獎懲。
(四)統籌協調推進全鄉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研究審議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五)承辦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鄉環委會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鄉環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成員會議,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開,全體成員參加。會議議題由鄉環委會辦公室根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有關要求和全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形勢研究提出,報請鄉環委會主任審定。
(二)督察制度。鄉環委會實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對各村、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和縣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
(三)定期調度制度。鄉環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全鄉生態環境保護重點工作調度會,由負責環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開,與議題有關的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參加。會議議題由鄉環委會辦公室提出,報請負責鄉環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審定。
(四)約談制度。鄉環委會辦公室、各專業委員會對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污染防治攻堅戰等重點工作推進不力的有關黨支部、村委會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約談,倒逼責任落實。
(五)領導包案制度。鄉環委會對重大、復雜、疑難的突出環境個案實行領導包案制度,包案領導按照“包調查、包處理、包解決”的要求,實行“一個重要問題,一名領導包抓、一幫人員配合、一套方案解決、限期辦結到位”。
(六)責任追究制度。鄉環委會嚴格執行《興國縣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違法違規審批開發利用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對生態環境質量惡化、生態嚴重破壞的,對生態環境事件多發高發、應對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沒有落實、推諉扯皮、沒有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督促有關部門依紀依法嚴格問責。
(七)激勵制度。對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成效顯著的地方、單位和個人,采取加大正面宣傳等激勵措施。
(八)報告制度。各專業委員會和鄉環委會成員單位每年定期兩次,向鄉環委會報告本專業委員會和本單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總結及工作安排。鄉環委會每年度向黨委、政府匯報全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九)簽發制度。鄉環委會文件由主任或委托負責鄉環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簽發。
第八條本規則由鄉環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工作調度制度
第一條為及時掌握了解全鄉生態環境重點工作推進情況,交流工作經驗,調度工作進度,會商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調度內容:
(一)各村黨支部、各部門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大力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經驗做法;
(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于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
(三)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級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情況;
(四)全鄉污染防治攻堅戰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五)生態環境其他重點工作推進情況。
第三條調度形式:
以鄉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鄉環委會”)名義進行的調度。
1.鄉環委會原則上每季度調度一次,時間一般安排在每個季度的最后一個月,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2.調度以現場會議等形式進行,由負責鄉環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召開,與議題有關的村委會、及鄉環委會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
3.會議議題由鄉環委會辦公室、鄉環委會各專業委員會提出,報請負責鄉環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審定;
4.如遇重大問題,負責鄉環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可隨時召開調度會議。
第四條調度會議程序:
(一)通報、交流有關情況;
(二)討論、研究有關問題;
(三)決定有關事項、布置有關工作。
第五條工作要求:
(一)鄉環委會辦公室要統籌做好以鄉環委會名義召開的調度會議的組織工作,準備相關材料;
(二)鄉環委會有關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要統籌做好以鄉環委會專業委員會名義召開的調度會議的組織工作,準備相關材料;
(三)各村委會、有關部門要按照會議主題并結合本地、本部門情況,準備相關發言材料;
(四)以鄉環委會名義召開的調度會議結束后,由鄉環委會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紀要,經負責鄉環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委托縣安委會辦公室主任簽批同意后印發;以鄉環委會專業委員會名義召開的調度會議結束后,由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紀要,經專業委員會第一主任或委托主任簽批同意后印發;以鄉環委會辦公室名義召開的調度會議結束后,由鄉環委會辦公室負責起草會議紀要,經鄉環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簽批同意后印發。
第六條本制度由鄉環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約談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切實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完成生態環境目標任務,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鄉環委會)約見未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黨支部、村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依法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約談:
(一)區域生態環境惡化的;
(二)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
(三)中央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不力的;
(四)沒有完成國家、省、市、縣下達的生態環境保護任務或完成情況嚴重滯后的;
(五)存在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
(六)存在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問題的;
(七)存在其他需要約談的問題的。
第四條約談可由鄉環委會辦公室單獨實施,也可邀請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等其他有關部門參加。
第五條約談通知。鄉環委會實施的約談,由鄉環委會辦公室負責以環委會辦公室函形式印發約談通知;約談通知應包括約談事由、程序、時間、地點、參加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事項。需邀請其他部門共同實施約談的,約談申請單位應在約談通知印發前與應邀參加方主動溝通,并就有關約談內容、程序、要求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第六條約談人員:
約談方為鄉環委會的,由鄉環委會主任或負責鄉環委會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第七條約談程序:
(一)約談主持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指出被約談方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要求及時限;
(二)被約談方進行表態,并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提出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三)簽訂約談紀要,參會各方留存。約談紀要內容應包括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約談主持方、邀請參加方、被約談方、約談事由、約談要求、出席人員等;
第八條整改措施落實與督促:
(一)被約談方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約談方;
(二)約談申請單位負責督促被約談方將約談要求落實到位。
崇賢鄉生態環境突出問題領導包案制度
第一條為著力解決重大、復雜、疑難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打好打勝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領導包案是指鄉、村兩級政府領導對轄區內重大、復雜、疑難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進行包干負責,推動解決問題的工作措施。
第三條包案范圍。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生態環境問題,應納入領導包案范圍:
(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的重大問題;
(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
(三)群眾反映強烈的生態環境問題;
(四)其他需要納入領導包案范圍的問題。
第四條包案劃分。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對包案進行劃分。
第五條包案要求。包案領導要按照“包調查、包處理、包解決”的要求,實行“一個重要問題、一名領導包抓、一幫人員配合、一套方案解決、限期辦結到位”,親自部署、親自協調、親自督辦,聚焦問題攻堅,統籌推動問題解決到位。
第六條包案程序。包括問題交辦、任務承辦、跟蹤問效、情況反饋、立卷歸檔等程序。
(一)問題交辦。鄉環委會辦公室根據日常檢查、調度等情況,將需納入領導包案的生態環境問題進行梳理,報鄉環委會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準后,納入領導包案范圍。(二)任務承辦。接到交辦任務后,包案領導應明確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制定問題整改方案,科學確定整改時限、整改目標和整改措施,明確任務分工,壓實整改責任,按時保質完成整改工作;
(三)跟蹤問效。承辦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村、部門應建立跟蹤問效機制,采取明察暗訪、現場抽查等方式,緊盯問題整改落實。對已完成整改的問題進行“回頭看”,防止問題出現反彈;
(四)情況反饋。有關村、部門定期將整改進展報送鄉環委會辦公室。問題整改完成后,及時向鄉環委會辦公室進行書面反饋;整改時限內未完成整改的,應說明情況,分析原因,提出下步工作措施;
(五)立卷歸檔。包案責任單位應當將包案資料登記造冊,統一編號、立卷歸檔。
第七條本制度由縣環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崇賢鄉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整改銷號制度
第一條為切實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解決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納入銷號管理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是:
(一)鄉環委會約談指出的問題;
(二)納入領導包案范圍的問題;
(三)領導交辦的重要問題。
第三條鄉環委會約談指出的問題、納入領導包案范圍的問題、承辦的領導交辦重要問題的銷號工作;
第四條鄉環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梳理需要納入銷號管理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建立問題臺賬,明確整改時限,并分解至有關村委會、有關部門,對問題整改效果負責。
第五條有關村委會、有關單位要對所涉及的生態環境突出問題,提出整改目標,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
第六條有關村委會、有關單位自行組織對已整改完成的問題進行初步驗收審核,建立完整臺賬,做到全程留痕。
第七條初審驗收合格后,有關村委會、有關單位向鄉環委會辦公室提交書面銷號申請,并報送銷號臺賬資料。
第八條鄉環委會辦公室對書面銷號申請和初審驗收材料進行審核,組織人員對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并視情決定是否予以銷號。
第九條本制度由鄉環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崇賢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考核方案
為加強我鄉生態環境保護基礎工作,提升全鄉生態環境管理工作水平,確保全鄉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特指定本方案。
一、考核指標
(一)轄區內無污染事故及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發生。
(二)基礎工作
1、領導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得到村黨支部、單位主要領導重視,明確了分管領導,配備了環保干事并明確其職責,履行職責到位,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議事日程。
2、飲用水源保護。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得到有效保護,水質穩定達標,積極支持配合縣環境監測站每年進行一次飲用水源監測;
3、環境信訪。認真做好轄區內環境信訪的排查及調處工作,環境信訪處理及回復率達到100%,且無進京赴省到市上訪及到縣政府集體訪和群體性事件;
4、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當年開工的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達100%;
5、環境監管。安排人員對轄區內規模企業及生產、貯存、使用危化品的過程中產生危廢的單位或個人及醫療單位環境檢查不少于4次/年,其他排污企業每年現場環境檢查不少于2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二、考核辦法
1、考核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2、考核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平常檢查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現場抽查與查閱資料相結合、物質獎勵與精神鼓勵相結合的辦法。
3、年終考核資料于當年12月20日前報送鄉環委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工作方案、會議記錄、信訪受理、調處、回復資料;對排污單位進行檢查、督促整改記錄;對建設項目環境管理“三同時”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的記載;轄區飲用水源、主要河流水質巡查記錄;污水廠、垃圾場運行記錄;其他反映環保工作的資料及圖片、影像資料等。
三、考核結果運用
1、依據考核得分排序,確定一、二、三等獎。
2、本考核結果直接作為鄉黨委、政府對村委會綜合目標考核中環境保護部分的評分依據。
崇賢鄉村級環保網格員主要工作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規章,協助做好網格區域內的相關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按照上級和本級網格要求的巡查頻次及工作任務,結合負責網格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環保巡查監管工作計劃。
3、對所負責網格區域開展常態化環保監管巡查檢查,對重點監管單位和水源地等敏感區域要加大日常巡查頻次,巡查情況要及時上報或記錄存檔備查。
4、巡查發現的環境違法問題要及時制止,并攝像取證上傳;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要及時上報;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要在第一時間向上級電話報告。
5、對影響群眾日常生活的輕微環境問題或環境糾紛,積極主動地進行調解處理。
6、建立重點監管單位環保信息資料,了解掌握企業的基本排污規律及正常排污狀況,發現排污情況異常要及時核實上報。
7、核實上報環境違法問題的整改情況,落實上級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