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發〔2023〕16號
關于印發《崇賢鄉預防青少年學生溺水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會、鄉直(駐鄉)各單位:
經研究同意,現將《崇賢鄉預防青少年學生溺水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興國縣崇賢鄉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崇賢鄉預防青少年學生溺水工作實施方案
為切實加強我鄉青少年學生防溺水工作,防患于未然,盡最大努力減少和杜絕青少年兒童溺水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學生生命安全。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決貫徹“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切實增強防溺水工作的責任感,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全面落實監管責任,切實保障青少年生命安全,維護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目標任務
做到宣傳教育全覆蓋,警示標志全覆蓋,隱患排查全覆蓋,監管監控全覆蓋,構筑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網。強化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做到重點時段有人值守,重點水域有警示標志,重點人群有人監管,堅決遏制各類溺水傷亡事故的發生,盡全力實現“零溺水”目標。
三、工作職責
各村、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明確職責分工,形成齊抓共管、多方聯動、配合密切、落實有力的工作局面,共同做好我鄉青少年防溺水工作。
鄉綜治辦:①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防溺水專項工作,推動各項工作措施落地。②制定防溺水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明確工作職責,壓實工作責任。③對各村防溺水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查情況形成通報文件,督查結果納入工作考核范疇。
各村:①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防溺水宣傳,利用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村級廣播、公眾號和微信群、宣傳標語等方式進行全方位防溺水宣傳,大力營造防溺水工作的宣傳氛圍。②對轄區內池塘、水庫、江河湖泊、積水坑地等重點水域進行排查并建立臺賬,對所有危險水域落實好警示標識和防護措施。③落實巡查值守制度,明確各重點水域安全管理員,責任到人,在重點時段(下午1點至6點)對負責水域進行巡查值守,并做好記錄。④成立應急巡邏隊伍,對轄區內各重點危險水域進行常態化巡邏,加強應急培訓,確保危急時刻能及時應對,有效處置。⑤充分發揮村組干部、黨員、駐村工作隊作用,結合日常工作上戶督促監護人切實擔負起對青少年兒童的監護責任。加強與學校協調配合,梳理更新留守兒童花名冊,加強關心關愛和宣傳教育,落實監管責任。
中小學:①召開全體教師會議,全面部署預防溺水工作,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防范措施,增強防范責任。②暑假放假前將《致家長的一封信》和《防溺水安全承諾書》送至每名學生和家長,統一收存回執,確保不漏一生。③開展學校周邊危險水域隱患排查,建立重點危險水域臺賬,加強與鄉村協調配合,聯合對重點水域進行巡查監管。④利用紅旗下講話、主題班會、黑板報、防溺水“六不”默寫等多種形式開展防溺水宣傳教育。⑤主動協同派出所對轄區內所有校點開展一次防溺水法制宣傳課。⑥節假日和暑期通過手機短信、微信、電話等渠道經常性推送防溺水信息,強化學生安全意識和家長監管意識,要求每周推送不少于2條。⑦建立重點問題學生臺賬,開展“萬師訪萬家”活動,對重點問題學生進行家訪,督促家長落實監管責任,做好假期防溺水工作。
派出所:①把預防轄區青少年兒童溺水作為公共安全的重要工作內容,加強對鄉村的指導配合。②聯合鄉村開展水域隱患排查,對重點水域建立臺賬,實行專人負責制。③及時組織對溺水事故的救援,調查事故原因,鑒定事故性質,協助處置事故善后工作。④會同有關部門對非法取土以及對溝塘任意改造等現象進行嚴厲打擊,對因此而遺留的水坑、圍堰等,責令責任人限期修繕,確保不留隱患。
團委: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和青年志愿者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防溺水教育宣傳活動,向青少年兒童特別是留守兒童宣傳、講解防溺水安全知識,增強防溺水的知識和本領。
衛生院:加強對村級應急隊伍的應急救護培訓,及時組織對溺水事故的救援,配合鄉村做好防溺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村、各相關部門單位要站在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原則,切實把預防青少年溺水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村、各相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溺水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親自部署、強力推進,確保防溺水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二)強化措施,加強督查。各村、各相關部門單位要圍繞努力確保青少年兒童安全的目標,加強督導檢查,確保機制健全、任務明確、措施到位。要健全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細化工作措施,認真開展自查和整改,建立排查臺賬,對發現的各類隱患逐一進行整改,確保警示標識、隱患整改、監管監控全覆蓋。
(三)加強協作,落實責任。各村、各相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分工協作,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加強巡查監管,及時解決突出問題。要按照工作要求,切實落實管理責任加強信息報送,不得有情不報和緩報,凡因工作不到位、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而引發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