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字〔2024〕4號
關于印發《崇賢鄉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修訂)》的通知
各村委會、鄉直(駐鄉)各單位:
經鄉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崇賢鄉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修訂)》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崇賢鄉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
興國縣崇賢鄉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修訂)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鄉基本情況
2 組織指揮系統及職責
2.1 鄉防指
2.2 鄉防汛抗旱指揮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 應急響應
3.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3.2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
3.3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3.4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3.5 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3.6 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3.7 應急結束
4 應急保障
4.1 通信與信息保障
4.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4.3 技術保障
4.4 宣傳、培訓和演練
5 善后工作
5.1 救災
5.2 防汛抗旱物料補充
5.3 水毀工程修復
5.4 災后重建
5.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5.6 保險理賠
6 附則
6.1 名詞術語定義
6.2 預案管理與更新
6.3 獎勵與責任追究
6.4 預案解釋部門
6.5 預案實施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于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按照上級和機構改革要求部署,結合我鄉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以及《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江西省抗旱條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江西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綜合利用水庫調度通則》《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贛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贛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贛州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以及《興國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鄉范圍內突發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指由降雨引發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干旱災害、洪水危機以及由洪水、臺風暴雨、地震、恐怖活動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供水水質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災害。
各村委會、相關單位都應在鄉級應急預案的框架內編制本級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框架內編制本級的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凡發生水旱災害,首先應按照行政區域管轄范圍,由鄉村兩級按照《崇賢鄉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組織水旱災害應急處理,相關單位按照工作職責做好相應的水旱災害應急處置。特別是當出現預警雨量:1小時50毫米(或3小時60毫米、6小時90毫米、12小時100毫米、24小時120毫米)時要做好轉移危險區域群眾準備;當出現危險臨界雨量:1小時60毫米(或3小時90毫米、6小時130毫米、12小時150毫米、24小時160毫米)以上暴雨時,鄉、村兩級要立即組織動員所轄范圍內居住在陡坡下、低洼易淹區、溪河邊等山洪和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群眾轉移到安全地帶,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當發生比較嚴重的水旱災害時,啟動鄉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1.4工作原則
1.4.1在省市縣防指和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提出的“兩個堅持”“三個轉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面提升我鄉防汛抗旱工作綜合能力。
1.4.2防汛抗旱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分級分部門負責。
1.4.3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糧食生產安全為首要目標,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的原則。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服從大局。
1.4.5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的原則。
1.4.6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要。
1.4.7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確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盡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1.5鄉基本情況
崇賢鄉位于興國縣北部山區,距縣城30公里,G238國道穿鎮而過。全鄉下轄12個行政村,144個村民小組,5個黨總支部,19個黨支部,黨員732名,總人口7140戶,28288人。全鄉耕地總面積24729畝,山林面積203100畝。崇賢鄉盛產水稻、油茶、臍橙、茶葉等。四季氣候濕潤涼爽,名勝頗多,有號稱“小廬山”的均福山省級森林公園;有高83米,飛珠吐霧、碧水長流的賀堂龍下瀑布;有海拔571.1米的霞光村仙人阿古寺;有一覽眾山小的群峰之首賀堂村九萬高等,全鄉有水庫2座。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崇賢鄉政府設立崇賢鄉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鄉防指)。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應急指揮機構。鄉防指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全鄉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鄉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鄉防汛辦)設在鄉應急管理站。當水旱災害發生時,鄉防指作為鄉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全鄉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各村、相關單位也要設立本級防汛抗旱應急指揮機構。
2.1鄉防指
鄉防指組成人員如下:
總指揮:王 芳
指揮長:謝文鑫
成 員:蔡國偉、李善敢、蘭德凌、廖先淼、
黃華源、李鳳泉、張文生、曾凡濱、
廖通輝、魏志榮、劉月明、鐘海飛、
鄧紫欣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鄉應急管理站,由謝文鑫兼任辦公室主任。
2.1.1鄉防指職責
鄉防指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全鄉的防汛抗旱工作,鄉防指指揮長協助總指揮開展工作。
鄉防指主要職責是負責督促全鄉防洪規劃的實施,執行上級防汛指揮調度指令和經批準的防御洪水預案、度汛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枯水應急水量調度方案,實施防汛抗旱指揮調度;組織指導汛前檢查和清障,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影響河道安全度汛的有關問題,組織建立與防汛抗旱有關的信息系統,負責發布全鄉汛情旱情通告,負責防汛抗旱經費和物資的籌集,管理和調度,督促檢查防汛抗旱工程設施建設和水毀工程的修復。
2.1.2鄉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鄉黨政辦:負責全鄉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協調,傳達上級防汛抗旱有關信息;負責防汛抗旱救災物資的運輸和防汛搶險的車輛調度,負責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的宣傳報道及時報道防汛抗旱動態,協助防汛抗旱物資的籌集儲備工作;負責防汛抗旱信息的傳遞發布。(負責人:李善敢)
鄉宣傳辦:負責牽頭組織全鄉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報道;協調媒體記者的采訪報道,組織新聞媒體發布防汛抗旱搶險救災新聞,負責防汛抗旱輿論引導。做好攝像、攝影、廣播、等宣傳鼓動工作,及時報道各地防汛抗旱動態;采用廣播等向社會免費發布預警信息,負責做好網絡輿情監測與引導。(負責人:鐘啟禎)
鄉水務站:組織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編制并監督實施;組織山洪災害防御預案的編制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主要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后,依據鄉防指授權實施權限范圍內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并監督指導全鄉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做好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及時提供水旱災情和洪水預報;負責山洪災害監測預警和山洪災害日常防疫工作,特別是黨出現預警雨量時,要立即督促各村動員居住在山洪災害易發區的群眾轉移到安全地帶,并及時向鄉防指提供山洪災害預測預報預警信息;組織指導全鄉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體系的建設和安全運行管理;組織指導行業防汛抗旱水毀工程的修復;承擔水利行業水旱災害防御組織指導、防御洪水應急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文工程調度工作。負責人為防汛抗旱督查責任人。(負責人:蘭德凌)
鄉人武部:負責組織全鄉民兵參加抗洪搶險,營救群眾。協助有關部門執行分洪爆破等重要防汛任務,物資轉移等重要任務,并參加抗旱救災,負責全鄉民兵應急分隊的組織領導。(負責人:李鳳泉)
崇賢派出所:負責維護防汛交通、抗洪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工作,負責做好抗洪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等工作,打擊破壞防汛抗旱救災行動、盜竊防汛抗旱物資設備和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抗旱的治安保衛工作。緊急防汛期間,協助組織群眾撤離和轉移,對防汛部門提出的搶險路段實行交通管制。(負責人:蔡國偉)
鄉應急管理站:組織指導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規劃、專項預案編制;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綜合預警,指導水旱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承擔水旱災情信息的統計發布;承擔防汛抗旱物資、資金的計劃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行業、部門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管理。督促鄉內工礦企業落實所屬尾礦壩、尾砂壩、攔擋壩及非煤礦場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組織指導水毀基礎設施修復工作;組織或參與防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人:廖先淼)
鄉交通站:負責所轄公路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和漫水橋的汛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做好公路(橋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緊急情況下責成交通項目業主(建設單位)強行清除礙洪設施;汛期優先保證防汛車輛的通行,優先運送防汛搶險救災、防疫、抗旱人員和防汛抗旱救災物資、設備;組織調配緊急搶險和撤離人員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組織搶修縣鄉公路、橋梁等工作。(負責人:蘭德凌)
鄉財經辦:負責籌集防汛、抗旱資金,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防汛抗旱應急除險、防洪工程、抗旱工程、防汛抗旱非工程措施水毀修復。根據鄉防指提出的防汛抗旱資金分配意見,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下達資金,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資金使用情況。(負責人:黃華源)
鄉民政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敬老院等群體的汛期安全防范工作,在防汛緊急期間,及時做好該群體的人員安全轉移,保障人身安全(負責人:張文生)
鄉林業工作站:負責組織協調全鄉抗洪搶險所需木材、毛竹等的供應,組織做好林業系統防汛抗旱工作。(負責人:廖先淼)
鄉衛生院:負責抗洪搶險藥品的儲備和供應;負責組織水旱受災群眾及防汛抗洪人員的醫療救護、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對災區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負責人:廖通輝)
鄉自然資源分中心:負責因降雨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巡查排查、應急預案制定、監測預警、工程治理等防治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實施,特別是當出現預警雨量時,要立即督促各村動員居住在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群眾轉移到安全地帶;及時向鄉防指提供和向各村發布汛期地質災害預測預報預警信息。負責提供防汛抗旱救災所需的基礎測繪資料和技術支持,做好防災救災的測繪保障工作。負責督促和落實廢棄礦山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負責農村居民住房災后重建的規劃工作。(負責人:曾凡濱)
鄉供電所:保障抗洪、排澇、抗旱、救災的電力供應以及應急搶險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負責供電系統所屬水電廠防洪安全的協調、督促和落實;按照鄉防指要求實施水電站上網和電力調度。(負責人:鐘海飛)
鄉電信所:負責保障防汛期間通信設施的安全,保障水情信息和防汛抗旱調度命令、水旱災害信息傳遞及時。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保證防汛指揮調度聯絡暢通;根據鄉防指要求,及時全網發布防汛抗旱預警信息。(負責人:鄧紫欣)
鄉消防站:根據汛情、旱情需要,組織指揮全鄉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抗洪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任務,負責干旱時城鄉群眾的應急送水工作。(負責人:許文平)
市場監督分局:負責抗洪搶險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災區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維護災區市場秩。(負責人:黃旭東)
鄉城管隊:負責做好圩鎮、超市和低洼地域的防洪排澇搶險及防汛安全,督促做好圩鎮廣告牌匾安全工作(負責人:黃海峰)
鄉農業產業辦:負責組織指導災后農業救災、生產恢復的工作;負責保障災后重建的農作物種子的供應;負責抗洪搶險所需的麻袋、編織袋;負責災民救濟糧源組織和洪水威脅區內糧食轉移等工作(負責人:劉才根)
中(小)學:做好防汛抗旱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汛期學校的安全防范工作,在防汛緊急期間,及時做好學生安全撤離,保障學生和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負責人:魏志榮、劉月明)
2.1.3鄉防汛辦職責
承辦鄉防指日常工作,指導、推動、督促村級防汛指揮機構編制實施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規劃、專項預案;負責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的批復并監督執行;指導協調水旱災害綜合預警,指導水旱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水旱災害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承擔水旱災情信息發布;負責提出防汛抗旱經費、物資儲備計劃和調配方案;組織指導水毀基礎設施修復工作;組織、指導防汛應急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理;組織防汛抗旱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等;組織或參與防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各村也應成立相應的防汛抗旱應急指揮機構,在鄉指揮部的直接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內的防汛抗旱工作。
2.1.4鄉防指應急工作組組成及職責
縣防指啟動應急響應時,鄉防指按照要求成立指揮協調組、宣傳報道組、監測調度組、搶險救援組、指導組、災評救助組、督查檢查組、綜合保障組、醫療救治組等9個工作。
(1)指揮協調組由應急管理站、水務站及相關村組成,負責與相關部門對接抗洪搶險救災工作;負責響應期間工作機制的建立;統籌協調各工作組工作;統計、收集、匯總、報送重要信息;統一發布災情、抗災信息;協調做好鄉領導同志赴災害現場相關保障工作。
(2)宣傳報道組由鄉宣傳辦負責,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單位對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宣傳報道。收集整理重大災情、搶險救災的文字音像資料,主動及時向上級新聞部門提供稿件。協調做好洪澇災情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信息發布和網絡輿情監測引導工作。
(3)監測調度組由水務站負責。負責監測天氣形勢,分析水情、汛情、旱情發展趨勢,做好分析預測,負責水利、水電等工程調度。
(4)搶險救援組由應急管理站、人武部、水務站、消防站、公安派出所站所組成,負責協調參加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統籌協調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搶險力量、裝備、物資等資源;指導編制應急搶險救援方案,協助開展搶險救援行動,包括重大險情應急搶險救援、因洪澇導致重要基礎設施損毀或產生重大安全隱患等次生災害的應急處置、群眾轉移、失蹤人員搜救等工作。
(5)指導組由水務站、自然資源分中心、交通辦、應急管理站等部門組成。負責組派專業人員組協助指導當地做好洪澇災害引發的工程險情、山洪地質災害等險情災情處理及抗旱工作。
(6)災評救助組由應急管理站局、水務站、衛生院、民政所、交通辦、自然資源分中心、農業產業辦負責洪澇、干旱災情統計;協助各村開展洪澇災情調查;指導進行災害損失評估;指導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措施;協調災害現場生活必需品供應,指導受災群眾緊急安置的基本生活保障。指導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指導災區飲用水源監測,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的暴發流行。
(7)督查檢查組由鄉紀委負責,負責督查防汛責任制、防汛紀律的落實,對違紀等情況進行調查、提出查處意見。
(8)綜合保障組由鄉黨政辦、財經辦、電信所、供電所組成。保障防指指揮機構通信聯絡暢通;負責防疫工作組及下派工作組、指導組工作、生活、出行保障;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抗洪排澇和抗旱用電用油供應;協調搶險救援力量、救援裝備以及搶險救災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指導地方修復受損通信設施,恢復災區通信。
(9)醫療救治組由鄉衛生院、公安派出所、消防站、交通辦等單位組成,負責洪澇災區受傷群眾及搶險救援人員的醫療救治,同時保障供運受災區群眾的醫療物資。
2.2鄉防汛抗旱指揮部
鄉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鄉鎮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鄉鎮區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當水旱災害發生后,啟動應急響應,鄉鎮區防汛抗旱指揮部作為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區域、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3應急響應
3.1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3.1.1進入汛期、旱期,各村和有關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3.1.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關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村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相關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3.1.3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鄉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3.1.4洪澇、干旱等災害發生后,由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鄉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3.1.5對跨區域發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在報告鄉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3.1.6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蔓延,并及時向鄉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3.2Ⅰ級響應行動
鄉內主要河流發生特大洪水,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水庫發生跨壩,區域內發生特大干旱時,在上級防汛捍旱指揮部的統一部署指揮下,鄉啟動Ⅰ級響應,并采取以下行動:
(1)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鄉長王芳動員部署全鄉防汛抗旱工作。
(2)鄉指揮部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啟動全鄉防洪預案,或抗旱預案,并報請鄉黨委、鄉政府派出工作組和有關技術人員赴現場組織防汛抗旱工作。
(3)受災區的村具體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按照權限調度水庫、水利工程,并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工程防守,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3Ⅱ級應急響應行動
鄉境內主要河流發生大洪水,一般河塅發生決口,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或大山塘發生跨壩區域內發生嚴重干旱時,在縣防辦的統一指揮和部署下,鄉政府啟動Ⅱ級響應,并采取以下行動。
(1)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鄉長王芳動員部署全鄉防汛抗旱工作。
(2)鄉指揮部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啟動全鄉防汛抗旱預案,并派出工作小組和技術人員赴現場指導防汛抗旱工作。
(3)受災區的各村具體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并依據預案轉移群眾,組織強化巡堤看壩,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及時向鄉指揮部報告。
3.4Ⅲ級應急響應行動
鄉境內主要河流發生較大洪水,重要河塅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水庫出現重大險情時,區域內發生中度干旱時,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啟動Ⅲ級響應,并采取以下行動:
(1)由鄉長王芳主持動員部署全鄉防汛抗旱工作。
(2)鄉指揮部據情況啟動相關預案,并派工作組和有關技術人員赴現場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并密切監測汛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指揮調度防汛工程,組織實施有關應急預案,并及時向上級防辦報告。
(3)受災區的村具體組織實施相關應急預案,組織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5Ⅳ級應急響應行動
鄉境內主要河流發生一般洪水,一般河塅堤防有重大險情,水庫出現較大險情或山塘出現重大險情,區域內發生輕度干旱時,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鄉指揮部啟動Ⅳ級響應,并采取以下行動:
(1)鄉指揮部總指揮主持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
(2)鄉指揮部根據情況啟動相關預案,并派出有關技術人員赴現場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并密切監測汛情、旱情的發展變化,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旱工作。
(3)受災村委應組織實施相關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向鄉指揮部上報有關情況。
3.6不同災害的應急響應措施
3.6.1江河洪水
(1)當江河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鄉防指應按照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必要時動用部隊或武警參加重要堤段、重點工程的防守或突擊搶險。
(2)當河水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鄉指揮部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水情和防御洪水方案等,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增加河道行洪能力,臨時搶護加高堤防等。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有關規定,鄉防指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并行使相關權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3.6.2漬澇災害
(1)當出現漬澇災害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科學調度水利工程和啟動排澇設備,開展自排和抽排,盡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系,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汛的壓力。
3.6.3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鄉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水務站、自然分中心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按照職能分工由鄉自然資源分中心及時發出警報,及時作出緊急轉移群眾決策。如需轉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區域群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后財產,先老幼病殘后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發生山洪災害后,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請求救援。
(5)當發生山洪災害時,鄉防指應組織水務站、自然資源分中心、應急管理站等有關部門的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采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鄉防指應召集水務站、自然資源分中心、交通辦等有關部門人員研究處理方案,盡快采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3.6.4臺風災害
(1)臺風災害應急處理,應視災情大小,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置。
(2)發布臺風警報階段。
a.臺風可能影響村的全體村干部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根據臺風警報上崗到位,并部署防御臺風的各項準備工作。
b.鄉防指督促相關鄉鎮區和相關單位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進行搶護或采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做好受臺風威脅地區群眾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
c.宣傳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及時播發臺風警報和防指的防御部署。
(3)發布臺風緊急警報階段。
a.臺風可能影響村全體干部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根據當地防御洪水(臺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御措施落實情況。對臺風可能嚴重影響的村應落實防臺風措施和群眾安全轉移措施,組織、指揮防臺風和搶險工作。
b.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加強工程巡查,并根據降雨量、洪水預報,控制運用水庫、水閘洪水調度運行。
c.洪水預報將要受淹的地區,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山洪、滑坡易發地區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
d.臺風中心可能經過的村,居住在危房的人員應立即轉移;成熟的農作物應組織搶收搶護;高空作業設施應做好防護和加固工作;電力、通信企業落實搶修人員,一旦設施受損,迅速組織搶修,保證供電和通信暢通;衛生院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組織醫療隊集結待命。
e.宣傳辦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對臺風預報和防臺風措施的播放和刊載。
f.鄉消防站、武裝部、公安和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一旦有任務立即迅速趕往現場。
g.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縣防指報告防臺風行動情況。
3.6.5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征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盡可能控制險情,并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重點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水庫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鄉防指。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工程所在地的村負責,首先應迅速組織受影響群眾轉移,并視情況搶筑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范圍,盡可能減少災害損失,同時報鄉政府和鄉指揮部。
(3)鄉指揮部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負責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措施,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
3.6.6干旱災害
旱情出現后,鄉防指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特大干旱、嚴重、中度、輕度4個干旱等級,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制訂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并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強化各村行政首長抗旱目標責任制,強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加強抗旱會商和科學調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投入抗旱,確保居民生活和中小學、敬老院、衛生院等單位用水安全,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各有關單位部門按照鄉防指的統一指揮部署,落實職責,協調聯動,落實應急抗旱資金和抗旱物資,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按規定啟動相關抗旱預案,必要時依法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宣布進入緊急抗旱期,啟動各項特殊應急抗旱措施,如應急開源、應急限水、應急調水、應急送水等。
(3)強化旱情的監測、分析、預測、預報和信息發布,及時分析了解社會各方面的用水需求,分析預測水量供求變化趨勢,加強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發電水庫按照“抗旱用水第一,發電第二”的原則,按下游抗旱用水需求調度運行。
(4)開源。采取臨時措施盡可能從河道引水,各類蓄水工程盡量蓄水。同時,抓住有利條件實施人工增雨,盡力為抗旱增加水源。
(5)節流。大力推行節約用水,科學用水,大力推廣抗旱節水新技術、新產品,杜絕浪費,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6)根據需要適時采取應急限水、調水等非常措施,對居民生活用水極度緊缺的地區應急送水。
(7)加強灌區用水管理,維護正常的用水秩序,防止發生水事糾紛。
(8)加快旱情、災情的上傳下達,加強抗旱宣傳報道。
3.7應急結束
3.7.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縣防指可視汛情旱情,依法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3.7.2依有關規定在緊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鄉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取土后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3.7.3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鄉防指應協助災區人民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量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4應急保障
4.1通信與信息保障
4.1.1各類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特急水旱災害信息必須優先、快捷、準確傳遞。防汛計算機網絡電路提供部門必須依法保證防汛信息網絡的暢通。
4.1.2鄉指揮部要合理組建好防汛專業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4.1.3鄉指揮部應協調通信部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后,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應調度應急通信設備。
4.1.4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4.1.5堤防、水庫等水工程單位必須配備好通信設施。
4.1.6鄉鎮要公示防汛責任人的通訊方式。
4.2應急支持與裝備保障
4.2.1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容易出險的水工程,要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在緊急情況下因險施策,對新險情,要派技術人員到現場與防汛行政首長研究對策,組織實施。
(2)鄉指揮部和各防汛單位,儲備的常規搶險機械,抗旱設備,物資,器材等都應能滿足險情急需。
4.2.2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a.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民兵和預備役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和突擊力量。
b.防汛搶險隊伍分為群眾搶險隊伍和專業搶險隊伍。群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完成對搶險技術設備要求不高的搶險任務;專業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
鄉、村兩級都要成立防汛搶險隊伍,分別由青壯民兵和鄉干部組建,鄉級不少于50人,村級不少于30人。范圍內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庫,大山塘,保護500畝以上堤防工程及其他主要堤防工程,由鄉負責組建,且逐座不少于50人的群眾搶險隊伍。
調動抗洪搶險隊伍程序: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工程管理單位所管理的抗洪搶險隊伍,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負責調動;若需上級或同級的其他區域抗洪搶險隊伍支援,則應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提出申請,由其負責協調,統一調動。
(2)抗旱隊伍
a.在抗旱期間,鄉村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在旱區組織群眾性的抗旱隊,鄉自為戰、村自為戰、組自為戰,抗御旱災減少損失。
b.鄉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建的抗旱服務隊是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抗旱期間發揮骨干作用,為旱區提供流動灌溉、生活用水,維修、租賃、銷售、配發抗旱機具和物資,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咨詢等方面的服務。
c.有抗旱任務的工程管理單位是抗旱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用水計劃和調度,加強對輸水設施和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d.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均為應急抗旱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消防站在緊急情況下出動消防車輛、灑水車解決人畜飲水困難。
4.2.3供電保障
供電所要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協調安排抗洪搶險、搶排漬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以及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4.2.4交通運輸保障
在抗洪緊張階段,應準備足夠的車輛,隨時待命啟動,優先保證防汛抗旱車輛的通行。
4.2.5醫療保障
衛生院負責水旱災區受災群眾及防汛抗洪人員的醫療救護、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衛生防疫工作。對災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4.2.6治安保障
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防汛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盜竊防汛抗旱物資設備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抗洪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以及重要領導視察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4.2.7物資保障
(1)物資儲備
防汛物資的籌集與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以及“按定量儲備,講究實效,專物專用”的原則,采取專儲與單位群眾籌集相結合的辦法。
a.鄉級儲備。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工程管理單位相應設立防汛倉庫,根據本地抗洪抗旱的需要和具體情況,按計劃儲備相關物資。
b.群眾自籌。受洪水威脅的單位、村、組和群眾應當儲備一定的防汛搶險物料。
(2)物資調撥
a.物資調撥原則。實行“先近后遠、先下后上、先主后次、急用優先”的原則。鄉儲備的防汛物資,主要用于轄區內抗洪搶險急需。
b.物資調撥程序。首先調用抗洪搶險地點附近的村和工程管理單位的防汛物資,如實在不能保證需要,則申請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進行物資支援。當遭受特大洪澇災害,鄉級儲備的防汛物資出現嚴重短缺時,則由鄉防指向縣防指請求物資支援。
c.當儲備的防汛抗旱物資消耗過多,不能滿足防汛抗旱急需時,及時啟動有關生產流程和生產設備,緊急生產、調撥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全社會公開征集。
4.2.8資金保障
(1)鄉財經辦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于本行政區域內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防汛抗旱應急除險和遭受水旱災害水利工程的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等。
(2)防汛抗旱資金主要用于防汛抗旱規劃的編制及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遭受水旱災害地區的防汛抗旱和水毀工程修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和運輸、防汛抗旱應急除險以及按照國家、省和市、縣規定允許列支的其他方面。各項防汛抗旱資金,應嚴格執行有關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的使用開支范圍,確保專款專用。
(3)鄉財經辦還應安排救災資金,當災民基本生活經費發生困難時給予專項補助。
4.2.9社會動員保障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都有保護防汛設施和參加抗旱工作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4)各村要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關鍵時期,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應靠前指揮,組織指揮廣大干部群眾奮力抗災減災。
4.3技術保障
(1)建立水位,測報系統建設,確保水情信息的快速傳遞。
(2)建立各類水庫的防洪工程數據庫,為防洪決策提供支撐。
(3)協助上級防汛指揮部建立市、縣、鄉防汛遠程視頻會商系統;建立無線移動視頻會商系統,保證搶險現場和其他特定場合的防汛會商和指揮調度;重點工程、重要河段建立視頻監控系統,實現實時視頻監視。
(4)協助上級防汛指揮部建設墑情監測和抗旱信息管理系統,為宏觀分析抗旱形勢和作出正確的抗旱決策提供支持。
4.4宣傳、培訓和演習
(1)鄉指揮部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每年舉辦或選送防汛有關人員參加各類水工程防汛搶險技術培訓和演習。
(2)防汛抗旱的公眾信息,可通過各種途經向社會發布廣泛宣傳防洪的有關法律法規、預防、互救常識。
5善后工作
鄉防指對發生水旱災害的村,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復課、水毀設施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后工作。
5.1救災
5.1.1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應成立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
5.1.2應急站負責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應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臨時生活安排,負責受災群眾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飯吃、有干凈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有醫療保障,切實解決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5.1.3衛生院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5.1.4鄉政府應組織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保護災區正常的生活環境。
5.2防汛抗旱物料補充
災害后,鄉村應及時查清、匯總防汛抗旱搶險物料的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5.3水毀工程修復
5.3.1對影響當前防洪安全、抗旱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抓緊摸清情況、制定計劃、實施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其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應盡快恢復功能。
5.3.2遭到水毀的水利、交通、電力、通信、氣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水毀的交通、電力、通信、防汛專用設施,應盡快組織修復。
5.4災后重建
各單位、各村委會應在鄉政府的領導下共同實施災后重建工作。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若條件允許,可提高標準重建。
5.5防汛抗旱工作的評價
5.5.1調查和總結
水旱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后,鄉防指按照有關程序組織事件調查,并對應急工作全過程進行總結,提出調查報告和總結報告,并按照程序上報。
5.5.2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防汛抗旱過后都應從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總結經驗,找出差距。從防汛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意見建議,指出努力方向,進一步把工作做好。
5.6保險理賠
各村、各單位要成立應急工作組積極加強與各保險機構溝通聯系,切實做好救災理賠工作,并在第一時間啟動保險理賠應急預案,統籌調配人員和物資,深入災區一線,開展查勘定損和理賠工作。
6附則
6.1名詞術語定義
6.1.1雨量:雨量的等級分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級,通常按其24小時降雨強度劃分如下:
|
等級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
強度 |
R<10 |
10≤R<25 |
25≤R<50 |
50≤R<100 |
100≤R<250 |
R≥250 |
6.1.2水位:指江、河、水庫的水面比高程系統基準面高多少的數值,通常反映河水上漲或下降的標志。防汛抗旱通常用的特征水位有警戒水位、保證水位和汛限水位。水位采用吳淞高程系統或黃海高程系統。
(1)警戒水位:指江河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水位。
(2)保證水位:指保證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
(3)汛限水位:指水庫在汛期允許興利蓄水的上限水位,也是水庫在汛期防洪運用時的起調水位,每年汛前由相應權限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核定。
6.1.3洪水: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庫潰壩等引起江河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劇上漲的自然現象。
(1)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小于5年的洪水。
(2)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5—20年的洪水。
(3)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為20—50年的洪水。
(4)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現期大于50年的洪水。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時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據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來選擇。
6.1.4干旱:通常是指某持續時段內,自然降水較常年同期均值顯著偏少的一種氣候異常現象。
6.1.5農業旱情:耕地或農作物受旱情況,即土壤水分供給不能滿足農作物發芽或正常生長要求,導致農作物生長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現象。
6.1.6因旱飲水困難:指由于干旱造成城鄉居民臨時性的飲用水困難,屬于長期飲水困難的不應列入此范圍。具體判別條件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續15天以上。
6.1.7城市干旱缺水率:指因干旱導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與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城市旱情等級劃分如下:
|
城市旱情等級 |
輕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嚴重干旱 |
特大干旱 |
|
城市干旱缺水率(%) |
5
|
10
|
20<Pg≤30 |
Pg>30 |
6.1.8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有關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當汛情趨緩時,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適時依法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
6.1.9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6.1.10降雨籠罩面積:降雨籠罩范圍的水平投影面積,以“平方公里”計。
6.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鄉應急管理站負責管理,每5年對本預案評審一次。由鄉防辦召集有關部門評審,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縣鄉人民政府批準。
6.3獎勵與責任追究
汛期過后,鄉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進行工作總結。對防汛抗旱做出突出貢獻的勞動模范、先進集體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揚或表彰;對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評定為烈士;對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職造成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和《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察廳關于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加強監督嚴肅紀律的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4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鄉應急管理站負責解釋。
6.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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