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發〔2024〕17號
崇賢鄉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關于加強村辦食堂規范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會:
現將《關于加強村辦食堂規范管理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崇賢鄉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5日
關于加強村辦食堂規范管理實施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鄉村辦食堂規范管理,確保村級組織規范有序運轉,維護村集體和農民利益,根據興國縣農業農村局、興國縣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村辦食堂規范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興農字〔2024〕32號)文件精神,落實關于村級公務活動“零招待”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 村辦食堂是指村民委員會為開展重要中心工作、緊急任務、突發性事件等需解決就餐問題而設立的食堂,不同于一般的村民食堂、養老食堂和市場化經營的社區食堂。
第二章 村辦食堂的開設
第三條 村辦食堂的審批。因工作需要,確需開設村辦食堂的,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明確用餐標準、固定用餐人員、年度預算總額等內容,并填報《崇賢鄉村辦食堂設置審批表》(詳見附件1),每年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一律不得舉債開設村辦食堂。
第四條 村辦食堂的管理。村辦食堂納入村日常管理范疇,食堂管理員原則上由村報賬員兼任。食堂開辦過程中購置的設備、器具等,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統一納入村集體固定資產管理,分別歸類建立固定資產臺賬資料。
第三章 村辦食堂就餐要求
第五條 就餐人員的范圍。按照確有需要、勤儉節約原則,一般在開展重要中心工作、緊急任務、突發性事件等工作時開伙,因事而定,不得將干部日常性伙食開支轉嫁村集體負擔,嚴禁村辦食堂福利化。村辦食堂固定就餐人員范圍原則上為村干部(含定補干部、臨聘干部)、駐村工作隊、鄉鎮駐村領導及駐村干部等。鼓勵干部采用搭伙自助、鄉鎮政府食堂用餐等方式,原則上離圩鎮較近的村,不安排固定就餐人員,切實減輕村級負擔。
第六條 就餐人員的登記。在村辦食堂固定就餐的人員,建立固定就餐人員花名冊,每年連同《崇賢鄉村辦食堂設置審批表》一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出現人員變動情況,應及時調整并向鄉鎮村財管理中心報送人員變動花名冊。在村辦食堂用餐的人員,村食堂管理員必須做好就餐人員的登記管理,并由就餐人員在登記表中簽名(詳見附件2),登記表應包含姓名、職務、用餐標準、用餐類型、用餐情況說明等內容,每月匯總(詳見附件3),作為村辦食堂支出報賬的有效憑證。
第七條 就餐費用的標準。工作餐原則上僅安排中餐,如遇突發事件等確需安排早餐、晚餐的,可予以安排,并在登記表中做好情況說明。工作餐應采用本地家常菜肴,本著經濟、實惠、可口、衛生的原則辦理,一律不得提供高檔菜肴、高檔水果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一律不得提供香煙和酒水。村辦食堂用餐標準每人每餐不超過15元,每人每天不超過40元。各村村辦食堂每年開支設置3萬元上限。
第四章 村辦食堂的經費來源
第八條 村辦食堂經費以有關可用工作經費為主,不得使用財政專項資金。
第九條 嚴格控制從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中直接列支,對村辦食堂支出費用不足部分,確需從村集體經濟股份合作社中列支的,應當從上一年度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提取的公益公積金中劃撥支出,且必須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同意,嚴格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序。
第十條 駐村工作隊、幫扶單位幫扶領導干部和鄉領導干部到村開展工作的,確因工作需要在村辦食堂用餐的,相關費用分別由幫扶單位、鄉人民政府提前預支并按季度根據用餐人數及村辦食堂用餐標準與各村進行結算。
經鄉審批在村辦食堂固定就餐的村干部、駐村鄉領導干部應繳納每人每餐2元伙食費,駐村鄉領導干部用餐費用扣除個人繳納部分后的差額每餐13元由鄉人民政府按季度撥付。
第五章 村辦食堂費用的支出
第十一條 加強村辦食堂日常采購、清點核實、登記報賬等管理,食材采購應提供完整票據資料。各村應當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對村辦食堂每月開支情況按月及時納入村委會賬戶核算,并與村級“三務”一并進行公開。食堂臺賬的資料按照村財務會計檔案管理要求進行管理。嚴禁“白條”入賬,嚴禁以自辦伙食費報銷餐飲店用餐費用,嚴禁以自辦伙食費虛列、套取村集體和轉移支付資金違規吃喝。
第六章 村級“零招待”規定
第十二條 村級商務“零招待”。各村為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而開展的經營性活動需商務接待和有工作需要進行項目考察的,應報請鄉,由鄉統籌安排,不得在村級財務中開支。
第十三條 村級公務“零招待”。村級公務活動內容包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到村開展公務活動;村與上級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村與村之間的工作聯系;村級日常工作;村內部活動等。嚴禁用村級資金宴請機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嚴禁用村級資金購買土特產、煙酒及有價證券進行贈送活動,嚴禁村干部公款報銷酒店用餐費用,嚴禁村與村之間相互宴請,嚴禁村內部公款宴請,嚴禁采取以工程費、抵扣租金等形式變相報銷村級招待費用。
第七章 村辦食堂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為確保制度執行到位。鄉紀委要加強對村辦食堂的監督,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問題嚴重的,依規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附件:1.崇賢鄉村辦食堂開設審批表
2崇賢鄉村辦食堂用餐登記表附件
3.崇賢鄉村辦食堂用餐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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