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引導作用,促進企業自覺守法,鼓勵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大氣污染防治,助力改善空氣質量,現公開一批贛州市大氣領域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1:信豐縣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根據信訪投訴線索,2024年3月9日贛州市信豐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信豐縣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鋰電池拆解再生利用,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有機廢氣及酸性廢氣。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廢氣處理噴淋塔未開啟,廢氣處理噴淋塔內循環水呈酸性,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未向廢氣處理噴淋塔循環水池添加酸性廢氣中和藥劑,廢氣未經有效處理直接排至外環境。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0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三、啟示意義
良好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有效維護了群眾的合法環境權益。企業作為排污主體,唯有依法開展生產活動,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積極主動踐行綠色生產方式,才能實現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雙贏”。
【案例2:瑞金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減少內部物料堆存產生的粉塵排放”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8 日,贛州市瑞金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瑞金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石灰巖開采和礦石破碎加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場內有貨車正在外運前期積存的礦產品。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對該公司廠區進行輔助巡查,發現該公司在礦區內露天堆放有近5萬立方破碎后的物料,現場未采取措施減少物料堆存產生的粉塵。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在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該公司及時整改并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履行了賠償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6萬元。
三、啟示意義
礦石開采活動多分布于地理位置偏僻的山區地帶,生產作業覆蓋區域廣,給執法部門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和固定證據帶來一定的困難。本案通過運用無人機開展巡航檢查,快速、準確地發現了企業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效發揮了科技手段在生態環境執法領域的支撐作用。
【案例3:龍南市某有限公司“未安裝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案】
一、案情簡介
2024年5月17日,贛州市龍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龍南市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組立車間、注塑車間正在生產,注塑工序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但該公司注塑車間未安裝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污染防治設施,存在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3萬元。
三、啟示意義
揮發性有機物是形成細顆粒物、臭氧等污染物的關鍵前體物,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是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內容。企業開展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不得未經收集處理直接排至外環境。
【案例4:會昌縣某食品有限公司“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根據信訪問題線索,2024年6月4日,贛州市會昌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會昌縣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污染防治設施正在運行,第三方檢測公司對該公司鍋爐廢氣進行采樣檢測。第三方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公司鍋爐外排廢氣中顆粒物均值濃度為107mg/m3,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14)表2中限值(50mg/m3)的1.14 倍。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經集體審議,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5萬元。
三、啟示意義
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是常見的一類涉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主要原因包括生產工藝落后、污染物初始濃度高、污染防治設施處理能力不足或設施不正常運行等。涉氣企業一方面要優化生產工藝,從源頭上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要做好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維護和保養,確保設施正常運行,污染物有效處理后達標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