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對全縣公安系統實施組織領導和指揮;對全縣公安工作進行決策、部署。
(二)掌握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與“法輪功”及其他有害氣功組織進行斗爭。
(三)組織實施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四)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戶籍、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五)組織指導出(入)境和外國人在我縣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和公安外事工作。
(六)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七)貫徹《警衛工作規定》,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組織實施并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和交通事故查處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院校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導機關、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和經濟民警隊伍、保安隊伍建設。
(十)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信息通信工作;組織實施、監督全縣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全縣監所看管、開展獄偵、深挖犯罪等工作;領導看守所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法律建設;檢查、督察公安機關執法活動;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收容教養報批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和緝毒工作。
(十四)組織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實施信息技術、刑事技術、行動技術建設。
(十五)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
(十六)負責抓好全縣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管理全縣公安教育、培訓及技能訓練;組織公安宣傳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管理公安隊伍干部人事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工作。
二、機構設置
全局內設機構為20個,監管場所2個,下屬事業單位1個,派出機構26個。
(一)指揮中心(內設機構),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機要、通信和公安統計等工作。
(二)辦公室(內設機構),負責全縣公安機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和會議報告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編纂公安史志、檔案管理、保密等工作。
(三)法制大隊(加掛信訪室牌子)(內設機構),負責公安法制和信訪方面的工作。
(四)警務保障室(內設機構),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后勤服務工作。
(五)戶政管理科(內設機構),負責人口和戶籍管理工作。
(六)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內設機構),負責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七)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大隊(內設機構),負責信息網絡運行、信息資源的管理,負責公共信息網絡和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工作,預防和打擊計算機犯罪活動;負責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案件的偵查和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
(八)出入境管理大隊(內設機構),負責出入境管理、外事管理、外國人管理工作。
(九)禁毒大隊(加掛興國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內設機構),負責禁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等。
(十)特巡警大隊(內設機構),負責城區110處警任務,為公民提供救助服務;負責城區的巡邏防控工作;參與處置全縣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和上級交辦的急、難、險、重任務等工作。
(十一)政工科(加掛宣教科牌子)(內設機構),負責公安政治和公安宣傳工作。
(十二)警務督察大隊(內設機構),負責公安督察工作;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
(十三)警衛科(內設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對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在興國期間的警衛工作;負責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十四)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內設機構),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十五)治安管理大隊(內設機構),負責治安管理、爆炸危險物品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反恐怖工作和突發事件處置;負責內部單位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等工作。
(十六)刑事偵查大隊(內設機構),負責刑事偵查和預審工作、打擊暴力恐怖和有組織犯罪活動;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和刑事犯罪情報信息工作。
(十七)行政審批服務科(與戶政管理科合署辦公)(內設機構),負責人口和戶籍管理工作。
(十八)交通管理大隊(公路巡邏民警大隊)(內設機構),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
(十九)審計室(內設機構),負責公安審計工作。
(二十)森林分局(內設機構),負責森林案件的查處等工作。
(二十一)看守所(監管場所),負責對犯罪嫌疑人和已決犯的羈押、監管工作;負責獄偵工作。
(二十二)拘留所(與看守所合署辦公)(監管場所),負責對行政拘留人員的監管工作,
(二十三)縣警務服務中心(公安局下屬事業單位),負責民警培訓、警犬訓導、出城口治安等職能。
(二十四)瀲江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二十五)工業園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二十六)興江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二十七)古龍崗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二十八)梅窖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二十九)埠頭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長岡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一)高興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二)社富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三)良村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四)均村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五)江背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六)鼎龍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七)龍口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八)永豐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三十九)崇賢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城崗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一)興蓮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二)東村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三)杰村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四)隆坪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五)茶園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六)方太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七)楓邊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八)樟木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四十九)南坑派出所(派出機構),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危險物品;配合有關部門預防治安災害事故;監督指導轄區內部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群眾開展安全防范;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依法查處治安行政案件,調解各類治安糾紛,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上級公安機關處置群體性事件;審核轄區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群眾提供服務工作。
主要負責人:黃震
聯系電話:0797-5305330。
辦公地址:興國縣瀲江鎮模范大道188號。
工作時間: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