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我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縣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鎮各部門、(站)所、村。
第三條 主動公開是指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各部門、(站)所、村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主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內容
(一)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
3.反映各部門、(站)所、村、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
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
(二)各部門、(站)所、村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1.行政法規、規章和各類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9.鄉村振興、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12.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13.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15.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三)各村委會應當根據第(一)款的規定,在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以下信息: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區)、鄉(鎮)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各村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7.各企業及其他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形式。各部門、(站)所、村應當及時利用以下一種或者多種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三務”公開欄、村務公開群;
2.抖音、視頻號等大眾傳播媒體;
3.新聞發布會、專家咨詢論證會、聽證會等會議形式。必要時,可以邀請公眾代表旁聽政府有關會議;
4.各級各類檔案館(室)以及各部門、(站)所、村、設立的查閱服務室(點)、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5.其他便于公眾及時地獲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形式、期限有專門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 各部門、(站)所、村應當根據主動公開的內容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八條 監督措施
1.群眾監督:一是設立投訴電話;二是設立監督意見箱;三是召開座談會、走訪、屋場會等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2.內部監督。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部門信息公開的執行情況。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應書面責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進行通報批評。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村及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的,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將在全鎮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中予以通報批評。
3.獎懲。把主動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鎮政府對各部門、(站)所、村年終考核的一項內容,由鎮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并提出獎懲建議。
第九條 各部門、(站)所、村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程序和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由鎮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