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救助政策及辦理指南
臨時救助是指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由政府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一、救助情形
1.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急難型臨時救助:
(一)遭遇重大自然災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傷害以及突發重大疾病等,導致基本生活暫時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在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或慈善救助的過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難,難以為繼的。
2.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支出型臨時救助:
(一)因在境內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保育教育費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因在醫療機構治療疾病、住院照料產生的必需支出超過家庭承受能力,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其他社會保障措施后,負擔仍然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因在就業過程中,必需支出的就業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支出型臨時救助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當地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特別救助:
(一)特困供養人員、孤兒,重大剛性支出經扣除各種社會保障、其他社會救助、社會幫扶后,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其自付部分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大剛性支出經扣除各種社會保障、社會幫扶后,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其自付部分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三)低保邊緣家庭對象、支出型困難家庭對象重大剛性支出經扣除各種社會保障、社會幫扶后,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其自付部分超過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重大剛性支出是指用于維持基本生活、因病、因殘、因學、必要就業成本等支出的總和。
二、臨時救助申請材料
臨時救助分為依申請受理和主動發現受理。
1.凡申請臨時救助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2.《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原件,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戶口簿、護照等公安部門發放、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4.前款所述對象因在外地無法在《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上簽字、按捺指紋的,應當提供《個人委托授權及法律責任聲明書》。
三、臨時救助標準
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每次應當不低于當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當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小金額先行救助標準每次不超過500元,同一對象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當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
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每次應當高于當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5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當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
特別救助標準每次應當高于當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當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8倍。
四、救助程序
凡申請臨時救助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可以向急難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也可以直接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經所在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后認定基本生活仍然困難的,可向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主動發現機制,及時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受申請人委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可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代理單位應當開具加蓋單位公章的佐證材料,代理人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一)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現場核驗、信函索證、電話詢問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實際生活狀況、致困原因等調查核實,收集家庭剛性支出、遭遇困難證明等相關材料。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特別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實際生活狀況、致困原因等調查核實。
實地調查應當由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共同開展,與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有近親屬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二)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或者認定為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不再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對象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可視情開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特別救助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程序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三)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在受理階段可不予公示。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特別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于受理申請的次日起,在申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務、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網絡平臺公示申請受理情況,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要求參照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
受理公示應當與調查核實、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同步進行。
(四)申請急難型臨時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于調查核實等程序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其中小金額先行救助應當于受理當日完成審核確認。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于調查核實、公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等程序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
申請特別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于調查核實、公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等程序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采取集體議事方式完成審核確認。
市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審核確認意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
(五)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于審核確認之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一年內因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重復救助。
五、監督管理
對審核確認給予臨時救助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務、居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網絡平臺公示審核確認情況。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申請人、其代理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并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一經查實,追繳違法所得,并列入失信名單管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個人不予臨時救助:
(一)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二)拒絕配合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情況的;
(三)各類服刑期內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四)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五)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具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致使申請人生活困難的;
(六)人為閑置承包土地的,以及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并且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生產勞動的; (七)家庭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階段,因選擇就讀私立學校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個人或家庭成員中有從事封建迷信、傳銷等非法活動造成困難的;
(九)有賭博、嫖娼、吸毒、賣淫、參與非法組織等行為且尚未改正的;
(十) 因打架斗毆、自殘、交通肇事、酗酒等原因導致困難的;
(十一)因勞資糾紛有明確責任人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認定的不應給予臨時救助的其他情形;
(十三)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七、辦理時間、地址
辦理地址: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
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八、咨詢方式
地址:興國縣瀲江鎮瀲江大道285號民政局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節假日除外)
咨詢電話:0797-532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