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期)
現將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第四季度在興國縣轄區范圍內開展的2024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抽檢到不合格餐飲具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興國縣大方餐飲店使用的餐飲具(調料鐵碟子、杯子)經檢驗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稱:餐飲具(調料鐵碟子、杯子);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大方餐飲店,經核查,該店使用的餐飲具(調料鐵碟子、杯子)都存放在操作臺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餐飲具(調料鐵碟子、杯子)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大方餐飲店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調料鐵碟子、杯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53號)。
二、興國縣加香餐館使用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經檢驗為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4-11-11;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和大腸菌群。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加香餐館,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費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消毒時間不夠長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加香餐館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和大腸菌群不符合規定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949號)。
三、興國縣劉建國餐飲店使用的餐飲具(花碗)經檢驗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稱:餐飲具(花碗);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劉建國餐飲店,經核查,該店使用的餐飲具(花碗)都存放在操作臺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餐飲具(花碗)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劉建國餐飲店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花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56號)。
四、興國縣聲華餐館使用的餐飲具(藍邊湯盤)經檢驗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稱:餐飲具(藍邊湯盤);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聲華餐館,經核查,該店使用的餐飲具(藍邊湯盤)都存放在操作臺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餐飲具(藍邊湯盤)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聲華餐館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藍邊湯盤)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54號)。
五、興國縣陶百萬餐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經檢驗為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4-11-11;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陶百萬餐飲店,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費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陶百萬餐飲店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規定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48號)。
六、興國縣香尋餐館(葉衛玲)使用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經檢驗為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4-11-11;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和大腸菌群。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香尋餐館(葉衛玲),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費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提前把清洗消毒好的餐飲具擺放在桌面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香尋餐館(葉衛玲)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和大腸菌群不符合規定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47號)。
七、興國縣新椿餐飲店使用的餐飲具(杯子、大碗)經檢驗不合格案
(一)食品名稱:餐飲具(杯子、大碗);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新椿餐飲店,經核查,該店使用的餐飲具(杯子、大碗)都存放在操作臺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餐飲具(杯子、大碗)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新椿餐飲店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杯子、大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55號)。
八、興國縣秀財餐飲店使用的餐飲具(盤子、小碗和筷子)經檢驗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稱:餐飲具(盤子、小碗和筷子);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秀財餐飲店,經核查,該店使用的餐飲具(盤子、小碗和筷子)都存放在操作臺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餐飲具(盤子、小碗和筷子)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秀財餐飲店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盤子、小碗和筷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51號)。
九、興國縣姚祝安餐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經檢驗為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加工日期:2024-11-11;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姚祝安餐飲店,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都存放在消費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姚祝安餐飲店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規定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950號)。
十、興國縣葉姐佳家餐飲店使用的餐飲具(筷子、杯子)經檢驗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稱:餐飲具(筷子、杯子);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葉姐佳家餐飲店,經核查,該店使用的餐飲具(筷子、杯子)都存放在操作臺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餐飲具(筷子、杯子)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葉姐佳家餐飲店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筷子、杯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52號)。
十一、興國縣張祖陸餐飲店使用的餐飲具(大碗)經檢驗不合格案
(一) 食品名稱:餐飲具(大碗);加工日期:2024-11-19;不合格項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張祖陸餐飲店,經核查,該店使用的餐飲具(大碗)都存放在操作臺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餐飲具(大碗)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張祖陸餐飲店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大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稽食)當罰〔202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