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興國縣晨盛餐飲店(王煥輝)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一)食品名稱:老姜,購進日期:2024年10月,不合格項目:鉛(以Pb計),鎘(以Cd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晨盛餐飲店,經核查,該餐飲店購進該批次老姜15千克,老姜抽樣時基數是5千克,共抽樣2.5千克,至收到檢測報告時剩余的2.5千克老姜已全部用于菜品制作,無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生產環節導致,興國縣晨盛餐飲店沒有把控好食品采購關。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餐飲店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興國縣晨盛餐飲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且對違法行為的認錯態度較好、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免于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15元(處罰決定書文號:興市監處罰〔2025〕11號)。
二、興國縣羅震餐飲店(羅震)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一)食品名稱:小米椒,購進日期:2025年5月7日,不合格項目:倍硫磷;食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5年5月7日,不合格項目:鉛(以Pb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羅震餐飲店,經核查,該餐飲店購進該批次小米椒4千克,小米椒抽樣時基數是2.55千克,共抽樣2.55千克,至收到檢測報告時該批次小米椒已無庫存。該餐飲店購進該批次生姜5千克,生姜抽樣時基數是4千克,共抽樣2.65千克,至收到檢測報告時剩余的1.35千克生姜已全部用于菜品制作,無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生產環節導致,興國縣羅震餐飲店沒有把控好食品采購關。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餐飲店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興國縣羅震餐飲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且對違法行為的認錯態度較好、配合調查積極主動、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非主觀故意,且未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并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免于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100.35元(處罰決定書文號:興市監處罰〔2025〕12號)。
三、興國縣江媽媽餐館(江福文)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一)食品名稱:臘豬肉,購進日期:2025年5月8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江媽媽餐館,經核查,該餐館購進該批次臘豬肉2千克,臘豬肉抽樣時基數是1.4千克,共抽樣1.4千克,至收到檢測報告時該批次臘豬肉已無庫存,無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生產環節導致,興國縣江媽媽餐館沒有把控好食品采購關。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餐館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興國縣江媽媽餐館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屬于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貨值金額低于500元,積極配合調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免于罰款:2、沒收違法所得78.40元(處罰決定書文號:興市監處罰〔2025〕22號)。
四、興國縣味湘源餐飲店(謝根秀)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一)食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5年5月10日;不合格項目:鉛(以Pb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至興國縣味湘源餐飲店,經核查,該店購進該批次生姜14公斤,生姜抽樣時基數是8公斤,至收到檢測報告時已全部使用完畢,無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是采購導致的,興國縣味湘源餐飲店對食品采購環節把控不嚴格。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店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購進使用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處理情況
興國縣味湘源餐飲店采購重金屬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屬初次違法,貨值金額不足500元,認錯態度較好,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未造成較大的社會危害,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25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5】3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