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供養政策及申請辦理指南
一、認定條件
持有本縣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
1.無勞動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①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③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④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 ;
2.無生活來源(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①特困人員;②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③70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④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⑤因患重大疾病導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⑥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二、申請及受理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分為窗口申請和網絡自助申請兩種方式。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登錄社會救助線上服務平臺自主申請。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第三方服務機構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所需材料和流程參照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執行。
公示。申請受理公示: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束實地調查后2個工作日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居) 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 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網絡平臺公示,公示期為7天。審核確認公示:對確認給予特困供養的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村(居) 務公開欄或者當地的網絡平臺等場所向社會長期公布。確認給予特困供養的人員信息公布期限為審核確認之日起,至終止救助供養之日止。
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
2025年,城鎮特困人員和農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員供養標準每人每月1275元。農村特困自理人員供養標準每人每月995元。
特困失能人員照料護理補助標準每人每月1500元;特困半失能人員照料護理補助標準每人每月375元;特困自理人員照料護理補助標準每人每月110元。
四、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材料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分為窗口申請和網絡自助申請兩種方式。
窗口申請: 1.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2.《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戶口簿、護照等公安部門發放、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4.前款所述對象因在外地無法在《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上簽字、按捺指紋的,應當提供《個人委托授權及法律責任聲明書》。
網絡自助申請: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通過網絡自助申請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實名制賬號登錄社會救助線上服務平臺,如實填寫申請信息; 2.參照窗口申請,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件;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原則上應當在線進行電子授權,因特殊原因無法進行電子授權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承諾主動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收取《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個人委托授權及法律責任聲明書》。
五、審核確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信息核對; 3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接受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初審公示、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民主評議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決定。
對確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
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作出確認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六、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核確認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格時,應同步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明確特困供養服務機構或照料服務人,并按要求簽訂委托照料服務協議,明確照料服務內容及各方權益。
七、終止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二)具備或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細則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重新具備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滿18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應當繼續給予救助供養。
八、辦理時間、地址
辦理地址:村(居)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
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九、咨詢方式
地址:興國縣瀲江鎮瀲江大道285號民政局
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節假日除外)
咨詢電話:0797-5329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