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提升旅游服務質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企業合法權益,文化和旅游部聯合市場監管總局對現行團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經廣泛征求和吸收各方意見,形成了2026年版團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現將相關修訂事項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旅游發展步入快車道,日益成為新興的戰略性支柱產業和具有顯著時代特征的民生產業、幸福產業。2013年至2014年,原國家旅游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現行團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有效規范團隊旅游合同簽訂,提升團隊旅游服務質量,推動了旅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近年來,隨著旅游市場快速發展,原有合同示范文本難以適應市場需求,亟需修訂完善。一是旅游者出行需求和消費習慣發生變化,更加注重旅游安全保障和服務質量,對旅游合同的規范性、明確性也提出新要求。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已經歷兩次適應性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內容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吸收完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結合現行法律法規同步進行修訂。三是包括研學旅游活動在內的旅游業態不斷豐富,有必要針對旅行社組織的研學旅游活動制定專門的研學旅游合同。
二、修訂依據
此次修訂工作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結合出入境旅游和市場信用管理工作要求,做好與《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導游管理辦法》《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等部門規章的有效銜接。
三、主要內容
2026年版團隊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內旅游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研學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六個示范文本。本次修訂工作重點圍繞明確權利義務、保障合法權益、規范市場秩序、減少糾紛爭議開展,主要修訂內容有:
(一)強化旅行社安全保障。進一步細化旅行社安全告知義務,強調旅行社在訂立合同時、出團前應當告知旅游者相關安全注意事項。要求旅行社向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保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遇突發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旅行社應采取必要的救助和處置,依法履行報告義務。
(二)明確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規則。明確旅行社和旅游者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即對旅游行程中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及停留時長等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除旅游者提出要求且不影響旅游行程,旅行社、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再安排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擅自增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活動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應當按照相應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三)進一步完善旅游者權益保障。一是增加旅游者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第三人履行的規定,在旅游合同中明確,在事先約定的情況下,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接待不符合約定,旅游者除向簽訂合同的旅行社主張賠償外,還可以選擇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或者組團社主張權利,拓寬旅游者主張權利的途徑和范圍。二是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合同雙方可靈活協商必要的費用扣除比例,但旅游者承擔的必要費用扣除比例不超過示范文本規定范圍,在為合同雙方提供便利的同時,有效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
(四)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規定,要求旅行社除為合同履行的需要外,不得擅自以收集、使用、傳輸、買賣等方式處理旅游者的個人信息,明確旅行社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責任,進一步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
(五)規范旅行社經營的研學旅游活動。結合研學旅游市場需求和研學旅游活動的特點,按照《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促進旅行社研學旅游業務健康發展的通知》(辦科教發〔2024〕138號)要求,新增《研學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在與整體合同文本基本條款保持一致的基礎上,明確了研學旅游行程安排、研學課程內容和時長、研學服務費用等,進一步規范和促進旅行社組織的研學旅游活動。
(六)完善章節結構并規范表述。對合同內容涉及的國家機關、法律法規名稱進行相應調整;對法律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常識性概念等予以刪減;將行程單等細節性信息匯總在附件部分,精簡合同正文內容。
來源:文旅之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