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頭鄉政府信息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確保政府信息發布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埠頭鄉人民政府(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公平、真實準確、及時便民、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則,建立完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按照“誰制作、誰公開”的原則,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政府信息產生時應依法進行政府信息公開屬性認定和保密審查。
第五條 行政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鄉黨政辦負責政府信息發布的組織、協調、管理及政務公開網站建設、管理、維護等工作,負責本單位需要公開信息的采集、編輯、審核、發布等工作,并確保對發布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準確性;鄉宣傳辦和鄉綜合便民服務中心負責有關業務指導工作。
第七條 鄉黨政辦發布的信息應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保證信息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確保信息來源渠道合法、正規。
(一)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發布中央文件、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縣委、縣政府、鄉黨委、鄉政府文件(含以中央辦公廳名義、國務院辦公廳名義以及省委辦公廳名義、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市委辦公廳名義、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縣委辦公室名義、縣政府辦公室、鄉黨政辦名義印發的各類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如需刊登上述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應當從《人民日報》、新華社等新聞單位國務院網站、省政府網站、市政府網站或縣政府網站轉載。
(二)轉載其他機關、單位的文件、電報,應當從文件、電報的制發機關、單位官方門戶網站或該機關、單位授權的媒體轉載,嚴禁從未經授權的網站轉載。轉載頁面上要準確清晰標注轉載來源網站、轉載時間、轉載鏈接等。
第八條 明確一名信息發布聯絡員,承擔本單位信息的采集、編輯、發布,以及公眾信件回復等工作。
第九條 所有需要發布的政府信息須認真校對和審核,經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后才可發布。
第十條 建立健全互聯網網站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嚴格遵循“誰發布誰審查”“事前審查”和依法公開的原則,認真落實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政府網站的信息審核發布實行“三級負責制”。
(一)本鄉信息聯絡員是政府網站信息發布和保密審查人員,負責一級審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發布等環節,確保信息格式正確規范、用字準確無誤、更新及時到位、鏈接有效導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時,要加強后臺賬號密鑰管理,嚴禁將個人登錄用戶名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二)鄉黨政辦負責人(保密干事)負責二級審核,對部門(站所)發布的信息進行二次審核、修改,確保信息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信息來源合法、正規,同時對信息是否涉密等進行審核。
(三)鄉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三級審核。定期對已發布信息是否有錯別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確、更新是否及時、鏈接是否有效等進行抽查,如發現問題,立即更正。
第十二條 做好信息發布的跟蹤監測,發現網上信息內容失當或過期,應及時與縣政府辦對接將信息撤回。
第十三條 發布關系重大事件、重要輿情的信息和負面信息,應上報鄉黨政辦審核并經鄉政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發布。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應當進行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二)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三)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五)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