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頭鄉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6〕8號)、《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關系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決策草案形成后,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網絡征集、聽證座談、咨詢協商、民意調查等方式,廣泛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第四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公眾參與:
(一)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的,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
(二)公眾對決策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決策事項;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參與的。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意見,不能只聽取、采納贊成意見,漏報、瞞報或修改反對性意見。
第六條 通過聽證座談、咨詢協商等方式征求意見的,應在會議召開前的5個工作日內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送達與會代表。聽證座談、咨詢協商過程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意見、建議,應當逐條收集、記錄、分析,并最終形成書面報告。
第七條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可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民意調查報告以及民意調查報告的采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民意調查的網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八條 通過政府網站征求公眾意見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決策依據、草案解讀或起草說明、意見反饋途徑、聯系方式等。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意見征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或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政府網站和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
(三)新聞發布會。
(四)政務公開專區、村(居)務公示欄。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第十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不履行公開征求意見責任、不按照規定程序征求意見、未能合理吸收采納相關意見的,由黨政辦公室退回決策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完畢,決策承辦單位應將執行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對決策效果和執行結果的監督。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