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頭鄉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制度
為全面規范政務公開工作,不斷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0〕1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各單位(以下統稱政務公開責任單位)實施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二條 各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機制,做好標準目錄公開事項的動態管理,在制度層面使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工作常態化。
第三條 基層政務公開事項標準目錄動態調整工作具體包括事項增加、變更、取消等情形。各責任單位應當將其主動公開和依法依規不予公開的事項,以清單形式明確列示,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各責任單位對本單位政務公開事項目錄需要增加、取消或變更事項的,需按照本制度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執行,并及時報埠頭鄉人民政府黨政辦公室備案。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責任單位應當申請增加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事項的;
(二)政務公開有關工作職能調整需增加事項的;
(三)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責任單位應當申請變更事項要素:
(一)事項名稱、事項類型、公開內容、公開依據、公開時限、公開主體、公開載體、公開對象、公開方式等要素發生變化的;
(二)事項(含子項)需合并及分設的;
(三)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責任單位應當及時取消政務公開目錄事項:
(一)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事項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人民政府取消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政務公開責任單位職能調整,相關事項不再實施的;
(四)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第八條 各責任單位不及時履行政府信息公開事項和公開標準動態調整職責的,或者埠頭鄉人民政府黨政辦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各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嚴格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條 埠頭鄉人民政府黨政辦公室將通過定期和日常監督檢查、受理投訴等方式對各責任單位違反有關規定的,要求其及時進行督促整改。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