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頭鄉議事協商制度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健全村(居)民議事協商制度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村(居)民議事協商工作,切實增強廣大村(居)民的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暢通村(居)民利益協調渠道,促進基層民主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全省城鄉社區協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16〕16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現就規范村(居)議事協商有關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加強村(居)民議事協商,是提升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的重要途徑,是推動基層民主建設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重要體現。本制度所指的村(居)民議事協商,是村(社區)黨組織、群眾性自治組織就涉及本村(居)公共事務、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設施建設和矛盾糾紛調處,以及涉及村(居)民切實利益的其他事項時,依托村(居)民理事會,依法召集相關單位組織、利益群體和黨員、村(居)民等進行的議事協商。
第二條 村(居)民議事協商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依法協商原則。必須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在國家政策、法律規定范圍內,依法開展村(居)民議事協商。
(二)堅持廣泛參與、民主協商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鼓勵支持黨員群眾和社會各界人士反映村情民意,暢通社會利益表達溝通渠道。
(三)堅持平等公正、協商一致原則。要吸納群眾尤其是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協商討論、決策及實施的各個環節,平等協商,形成共識。協商作出的決定要統籌兼顧各方面利益,符合絕大多數群眾的意愿。
(四)堅持成果轉化、注重實效原則。協商成果及后續落實情況必須按照村(居)務公開要求,及時對外公開,接受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及全體村(居)民全程監督,確保協商成果真正轉化落實,惠及于民。
第三條 村(居)民議事協商的議題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經濟社會發展中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務、公共環境、公益事業;
(二)村集體資源資金資產的使用和分配、村發展規劃、基礎設施建設;
(三)村(居)民反映強烈、迫切要求解決的實際困難問題;
(四)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重點工作部署在本村(社區)的落實;
(五)各種矛盾糾紛及存在爭議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和政策明確要求協商的事項;
(七)各類協商主體提出協商需求的事項。
第四條 村(居)民議事協商的議題不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
(二)對明顯違反黨的政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事項;
(三)上級黨委、政府有明確要求、明文規定必須執行的事項;
(四)明顯帶有歧視性、不平的事項。
第五條 村(居)民議事協商工作的實施主體為村(居)民理事會,村(居)民理事會在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村(居)民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協商??缧姓澹?/font>社區)區域的重要事項,由黨政辦牽頭組織開展協商。
第六條 村(居)民理事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設理事長1人,原則由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擔任。村(居)民理事會成員由村(居)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提倡從以下人群中產生:
(一)村(社區)黨組織成員;
(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三)黨員群眾代表;
(四)有威望的老同志(包括老黨員、老干部、老勞模等);
(五)社會組織工作人員(農民合作組織、村級非公組織和社會組織、駐村單位等);
(六)專業人士(提供經濟、建筑、法律等專業技術、咨詢的人士)。
要按照有利于民主協商的原則,制定村(居)民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的具體條件,并依法在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上通過。
第七條 村(居)民理事會成員實行任期制,參照村(居)委會成員任期執行,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出現缺額的,應及時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補選。同時,可以設名譽理事長1人,由鄉掛點領導擔任,主要幫助解決村(居)委會無法解決的問題。
第八條 座談協商。對涉及面廣、事關村(社區)公共事務、公共矛盾、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設施建管用以及村(社區)黨組織管理權限內應“還權于民”的其他事務等五類議題,村(居)民理事會以民主懇談會、民主議事會、民主說事會等形式進行“座談式”協商。
第九條 論證協商。對專業性技術性強的議題,以村(居)民理事會牽頭召開民主評議會、決策聽證會、村(居)民論壇等方式,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等作為協商主體參與協商并進行論證評估。
第十條 懇談協商。對涉及面小的議題,主要是涉及面較小的矛盾糾紛,由村(社區)干部和村(居)民理事會成員以個別走訪座談、約請面談等方式,通過“面對面”交流、“串門式”談心等形式進行協商。
第十一條 網上協商。有條件的村(居)民理事會可通過網上公示、網上征詢意見等信息化形式,進行互動議事協商。
第十二條 對通過協商無法解決或存在較大爭議的議題,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對涉及多個村(社區)的議題,由鄉政府牽頭開展協商。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期間就全面工作和專項事務進行民主議事協商,表決通過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收集議題。村(居)民理事會充分利用民情家訪以及微信群等載體,經常聯系村民,了解、掌握村情民意,收集、整理、調查群眾反映的熱點和難點問題。
第十四條 確定議題。村(居)民理事會根據收集整理意見問題情況,提出相關協商議題,交村黨組織審查通過后確定議題。
第十五條 擬定方案。村(居)民理事會根據協商議題擬定協商方案,明確協商主體、內容、時間、地點等事項,交村“兩委”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后確定方案,并根據協商內容提前告知參與協商主體。
第十六條 開展商議。方案確定后,原則上由村(社區)“兩委”牽頭,依托村(居)民理事會開展協商,組織各參與主體發表意見建議,形成協商意見。協商形式為座談協商、論證協商的,應召開協商會議,村(居)民理事會成員、利益相關方代表必須出席。商議采取協商一致的原則,必須各協商主體全部達成一致,方可形成協商意見。
第十七條 公開結果。形成協商意見后,將協商結果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會議決議、計劃方案等形式確定,通過村(居)務公開欄、微信群等渠道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監督執行。協商結果的執行主體是村“兩委”,監督主體是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其他參與主體按照“誰負責、誰執行”“誰受益、誰監督”的原則,分類抓好協商結果的落實。對需要村(居)民遵守的事項,可通過修訂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作為全體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固化下來,村(社區)“兩委”教育引導群眾自覺執行,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參與監督;對需要本村(社區)落實的事項,由村(社區)“兩委”組織實施,落實情況在規定期限內通過多種形式公開,接受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和各利益相關方監督;對需要政府或有關部門落實或幫助落實的事項,以及受政府或有關部門委托的協商事項,村(社區)“兩委”在形成協商結果后及時向基層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鶎诱陀嘘P部門認真研究吸納,幫助協調解決,并以適當方式反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規定的村(居)民議事協商內容中,按規定屬于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表決權限的事項,必須依法進行或按章操作。未經議事協商的,原則上不提交村(居)民會議或村(居)民代表會議表決,不提交村(社區)“兩委”實施。
第二十條 村(社區)“兩委”應有計劃地安排年度村(居)民議事協商活動,村(居)民理事會主導的村(居)民議事協商活動原則上每年至少舉行2次。
第二十一條 建立村(居)民議事協商督辦落實機制。村(社區)“兩委”應加強對村(居)民議事協商工作的領導,建立議事協商結果的督辦落實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實施情況,定期召集相關班子成員研究、協調相關事項的組織實施、落實反饋和實施公開,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