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頭鄉(xiāng)政府信息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等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公文公開工作效率,確保信息公開工作依法、有序進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各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會議紀要等。
第三條 鄉(xiāng)黨政辦負責管理、協調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審核工作。
第四條 公文標識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屬于主動公開、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三種屬性中的一種。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或反映本局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確定為“主動公開”;
(二)屬機關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
(三)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單位意見的公文,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應確定為“不予公開”。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并在發(fā)文稿紙/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提請政府相關會議的文件,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上會前須經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單位審查,并標注在文件版記前信息公開選項相應位置,隨文送審。
(二)代擬公文的,由代擬單位標注公開屬性,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依據公文制發(fā)程序辦理。公文公開屬性經黨政辦負責人審核,并由保密負責機構復核后,按發(fā)文報批程序逐級進行報批。公文簽發(fā)人在簽發(fā)公文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三)多個單位聯合擬稿的,由主辦單位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
(四)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單位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第六條 文件制發(fā)后將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至政府網站運維單位,在政府網站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照規(guī)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對不予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guī)說明理由。
第七條 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或者違反保密審查程序造成泄密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