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頭鄉基層政務公開與村務公開有效銜接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江西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推動政務公開向農村、社區延伸,實現政務公開與村務公開有效銜接,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埠頭鄉及其所轄的各村。
第二條 埠頭鄉人民政府是基層政務公開與村務公開協同發展的監督主體,各村民委員會是基層政務公開與村務公開協同發展的落實責任主體。
第三條 村務公開指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形式、程序和標準,將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本村經濟社會發展的事項以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條 基層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應當堅持依法、全面、真實、及時、規范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公開,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五條 埠頭鄉人民政府要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建立完善公開事項清單,列明公開事項、公開內容、公開時限、公開形式等,公開村級事務和財務等信息,重點公開鄉村振興、惠農政策、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等方面內容,推進基層政務公開與村(居)務公開在形式內容標準上的有效銜接。
第六條 村級事務、財務及面向村基層政務公開主要內容如下:
(一)事務公開。主要包括村簡介、村規民約、會議實施情況、村民委員會選舉等村民自治信息。
(二)財務公開。主要包括財務收支、集體資產管理、債權債務、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信息。
(三)面向村政務公開。包括惠農惠民、養老服務、鄉村振興、住房保障、就業創業、社會救助與福利等信息。
第七條 村級事務、財務及面向村基層政務公開時間要求如下:
(一)根據公開內容實行月度公開、季度公開、年度公開、及時公開;
(二)一般村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
(三)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開一次;
(四)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群眾關心的事項應當及時公開。
第八條 村級事務、財務及面向村基層政務公開應符合“確定公開內容→制作公開材料→村務公示欄張貼公開→村民委員會留存備查→村務信息公開集中查閱點提供查詢→檔案管理室集中歸檔”的基本程序。各村民委員會可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要求開展具體公開工作。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在村民居住相對集中、便于群眾觀看的地方設置公開欄,通過村民微信群等形式發布公開信息,實現互聯網公開。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公示欄日常維護。公示欄外觀整潔,無破損脫落,周邊環境清潔。公示欄內版面布局整齊、整潔、合理,不得出現過期失效或無關內容。
第十一條 埠頭鄉人民政府黨政辦公室是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政務公開與村務公開協同發展的牽頭單位,負責對全鄉基層政務公開與村務公開協同發展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對各村工作推進和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并及時通報督查結果及整改情況。
第十二條 埠頭鄉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基層政務公開與村務公開協同發展工作進行監督,對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的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其及時公開;對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