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頭鄉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政府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工作,擴大社會公眾參與,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令第711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公眾代表包括利益相關方代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專家學者、村民代表、媒體人士等。
第三條 涉及下列議題的鄉政府全體會議、鄉政府黨委會議、鄉政府黨政聯席會議、鄉政府專題會議、鄉長辦公會議,可以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
(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的重大事項或議題。
(二)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改革發展重點、熱點、難點問題。
(四)其他有必要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的事項。
第四條 社會公眾代表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為人正直,公正無私,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五條 社會公眾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擬決策事項開展調查研究,搜集社會各方的意見建議。
(二)就擬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等相關資料向埠頭鄉人民政府有關單位機關進行咨詢。
(三)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在會前或會后以書面形式反映;會議過程中,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代表可根據會議安排發言,承辦單位負責對發言內容進行記錄,提供會議決策參考。
(四)就會議的議定事項和議決結果辦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列席代表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列席代表應準時進入會場并在指定席位就座,不遲到早退、無故缺席,自覺遵守會場紀律。
(二)遵守會議保密規定,對于會議要求保密的事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七條 會議籌備與組織
(一)鄉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應當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全程列席。鄉政府全體會議、鄉政府黨委會議、鄉政府黨政聯席會議、鄉政府專題會議、鄉長辦公會議根據議題需要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參加。議題匯報單位應編制社會公眾代表列席會議方案,明確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并隨同匯報材料一同報送鄉黨政辦。審核同意后,提前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社會公眾代表。
(二)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需提前10分鐘到達會場,會議召開時間不受列席的代表是否按時到會影響。
(三)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在指定位置就座,并遵守會議紀律。按議題列席的,在該議題討論結束后離場。
(四)會議過程中,社會公眾代表可根據會議安排發言,承辦單位負責對發言內容進行記錄,提供會議決策參考。也可以在會前或會后以書面形式反映。
(五)會議結束后,承辦單位應將代表意見采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反饋給列席會議的社會公眾代表,同時在履行信息公開審查程序后交鄉政府黨政辦在鄉政府網站進行公示。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