埠頭鄉村務公示欄管理制度
為更好發揮公示欄在村務公開工作中的主陣地作用,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監督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埠頭鄉轄區內的行政村。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示欄是指在埠頭鄉人民政府指導下,在埠頭鄉各村設置的用以公開村級事務、黨務、財務以及向農村延伸基層政務公開信息的戶外設施。
第三條 村務公示欄應在室外顯眼位置集中設置,可在交通要道、人口稠密處以墻面式或立柱式進行設置,便于群眾觀看。
第四條 村務公示欄重點公開以下內容:
(一)事務公開。主要包括村簡介、會議信息及實施情況、重大事項民意征集、村委選舉等村民自治信息。
(二)財務公開。主要包括財務收支、集體資產管理、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信息。
(三)面向農村基層政務公開。包括鄉村振興、惠農政策、養老服務、社會救助等信息。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公示欄的設立、管理和維護工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示欄內只張貼村務公開材料,不得出現小廣告或其他無關信息。
(二)公示欄內公開事項應當全面完整,依據《埠頭鄉村務公開基本目錄》,發現遺漏要及時補充相應事項的公開材料。
(三)公示欄已張貼信息應當清晰可見,有模糊不清、損毀的部分要及時更換。
(四)公示欄信息更新應當及時高效,對于公示期滿或過期材料要及時撤下公示欄,根據檔案留存要求,存放檔案柜供村民查詢。
第六條 公示欄的板塊設計應當簡潔、實用、分類明確,在對應板塊公開相應內容,切忌形式大于實質。
第七條 推進線上與線下公開相結合,村務公示欄公開內容可以同步通過微信公眾號、微信群等線上渠道進行公開,也可以采取廣播、明白卡、明白紙等方式進行線下公開。
第八條 公示欄信息應當依據《埠頭鄉村務公開基本目錄》中規定的時間予以公開。固定性工作長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步公開,單項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