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6年第一季度,在興國縣轄區范圍內開展的2026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抽檢到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興國縣興江鄉全興酒家(曾祥全)食品原料不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一)產品名稱:臘肉,加工日期:2025-11-23;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
(二)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古龍崗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興江鄉全興酒家(曾祥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臘肉,經核查,該店經營不合格批次臘肉5公斤,抽樣0.698公斤,剩余4.302公斤不合格批次臘肉已使用完畢,召回0。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調查,非主觀故意,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55.84元;對當事人免予罰款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49號)。
二、興國縣樟木鄉榮譽餐館(謝水鳳)食品原料不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一)產品名稱:老姜,購進日期:2025-11-28;不合格項目:鉛。
(二)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古龍崗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樟木鄉榮譽餐館(謝水鳳),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經核查,該店經營不合格批次老姜5公斤,抽樣2.54公斤,剩余2.46公斤不合格批次老姜已使用完畢,召回0。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調查,非主觀故意,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5元;對當事人免予罰款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48號)。
三、興國縣水英餐館(林水英)食品原料不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要求
(一)產品名稱:臘肉,加工日期:2025-11-01;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
(二)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古龍崗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水英餐館(林水英),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臘肉,經核查,該店經營不合格批次臘肉2.5公斤,抽樣0.62公斤,剩余1.88公斤不合格批次臘肉已使用完畢,召回0。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積極主動配合調查,非主觀故意,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改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43.4元;對當事人免予罰款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47號)。
四、興國縣輝明兵哥食品店(王士彩)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一)產品名稱:香蕉;抽樣日期:2025年12月12日;不合格項目:噻蟲嗪、噻蟲胺。
(二)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輝明兵哥食品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經核查,當事人經營涉案批次香蕉8.5kg,抽檢2.36kg,銷售6.14kg,召回0。
(三)行政處罰
興國縣輝明兵哥食品店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14.16元。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43號)。
五、興國縣姚祝安餐飲店(姚祝安)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一)產品名稱:生姜;抽樣日期:2025年12月05日;不合格項目:鉛(以Pb計)、鎘(以Cd計)。產品名稱:臘肉(餐飲自制);抽樣日期:2025年12月05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姚祝安餐飲店,并責令其立即停止采購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生姜和停止自制油脂酸敗的臘肉。經核查,當事人采購涉案批次生姜5kg,抽檢2.56kg,使用了2.44kg;自制臘肉(餐飲自制)3.5kg,抽檢1.24kg,使用了2.26kg。
(三)行政處罰
興國縣姚祝安餐飲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認錯態度較好,系為初次違法,違反行為輕微貨值金額少于500元,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50元。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42號)。
六、興國縣鼎龍鄉麥鵝村芳芳餐館(肖麗芳)經營過氧化值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一)產品名稱:臘肉;抽樣日期:2025年12月8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
(二)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鼎龍鄉麥鵝村芳芳餐館,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經營過氧化值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臘肉。經核查,當事人經營涉案批次臘肉7.5kg,抽檢1.31kg,使用6.19kg,召回0。
(三)行政處罰
興國縣鼎龍鄉麥鵝村芳芳餐館經營過氧化值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臘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夠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52元。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44號)。
七、興國縣凌春蘭餐館(凌春蘭)涉嫌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肉案
(一)食品名稱:臘肉(餐飲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1月20日,抽樣日期:2025年12月11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2026年1月4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凌春華餐館,并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2026年1月7日對該餐館經營者凌春蘭進行了詢問調查。經調查,當事人于2025年11月20日加工自制2.1公斤臘肉。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1日抽樣送檢這批次臘肉(餐飲自制)時庫存基數為2.1公斤,當日抽樣數量為1.75公斤,抽檢之后當事人店內該批次臘肉剩余0.35公斤,截至2026年1月4日現場檢查時在當事人店內未發現該批次臘肉庫存,該批次臘肉已被當事人自己家人食用完畢,沒有對顧客銷售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臘肉是因為該店員工加工過程不規范、保存條件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加強食品安全管控,確保食品安全。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凌春華餐館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122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52號)。
八、興國縣晨鋼大酒店(劉福連)涉嫌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豬肉案
(一)食品名稱:臘豬肉(餐飲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1月25日,抽樣日期:2025年12月11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2026年1月4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晨鋼大酒店,并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2026年1月7日對該餐館經營者劉福連進行了詢問調查。經調查,當事人于2025年11月25日加工自制2KG臘豬肉。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1日抽樣送檢這批次臘豬肉(餐飲自制)時庫存基數為2公斤,當日抽樣數量為0.67公斤,抽檢之后當事人店內該批次臘豬肉剩余1.33公斤,截至2026年1月4日現場檢查時在當事人店內未發現該批次臘豬肉庫存,該批次臘豬肉已被當事人用來做菜提供餐飲服務使用完畢,店內沒有收銀系統,沒有銷售數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臘豬肉是因為該店員工加工過程不規范、保存條件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加強食品安全管控,確保食品安全。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晨鋼大酒店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53.6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54號)。
九、興國縣源味犇餐館(周觀女)涉嫌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豬肉案
(一)食品名稱:臘豬肉(餐飲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1月1日,抽樣日期:2025年12月15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2026年1月8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源味犇餐館,并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2026年1月15日對該餐館經營者周觀女進行了詢問調查。經調查,當事人于2025年11月1日加工自制1.17公斤臘豬肉。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5日抽樣送檢這批次臘豬肉(餐飲自制)時庫存基數為1.17公斤,當日抽樣數量為0.62公斤,抽檢之后當事人店內該批次臘豬肉剩余0.55公斤,截至2026年1月8日現場檢查時在當事人店內未發現該批次臘豬肉庫存,該批次臘豬肉已被當事人自己家人食用完畢,沒有對顧客銷售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臘豬肉是因為該店員工加工過程不規范、保存條件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加強食品安全管控,確保食品安全。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源味犇餐館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37.2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55號)。
十、興國縣閔春華餐館(閔春華)涉嫌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豬肉案
(一)食品名稱:臘豬肉(餐飲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0月25日,抽樣日期:2025年12月16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2026年1月9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閔春華餐館,并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2026年1月15日對該餐館經營者閔春華進行了詢問調查。經調查,當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加工自制2公斤臘豬肉。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6日抽樣送檢這批次臘豬肉(餐飲自制)時庫存基數為2公斤,當日抽樣數量為0.83公斤,抽檢之后當事人店內該批次臘豬肉剩余1.17公斤,截至2026年1月9日現場檢查時在當事人店內未發現該批次臘豬肉庫存,該批次臘豬肉已被當事人用來做菜提供餐飲服務使用完畢,具體金額沒有詳細記錄。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臘豬肉是因為該店員工加工過程不規范、保存條件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加強食品安全管控,確保食品安全。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閔春華餐館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66.4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56號)。
十一、興國縣月英餐飲店(李月英)涉嫌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豬肉案
(一)食品名稱:臘豬肉(餐飲自制),加工日期:2025年11月26日,抽樣日期:2025年12月18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2026年1月20日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月英餐飲店,并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當日對該餐館經營者李月英進行了詢問調查。經調查,當事人于2025年11月26日加工自制1.9公斤臘豬肉。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8日抽樣送檢這批次臘豬肉(餐飲自制)時庫存基數為1.9公斤,當日抽樣數量為0.62公斤,抽檢之后當事人店內該批次臘豬肉剩余1.28公斤,截至2026年1月20日現場檢查時在當事人店內未發現該批次臘豬肉庫存,該批次臘豬肉已被當事人自己家人食用完畢,沒有對顧客銷售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臘豬肉是因為該店員工加工過程不規范、保存條件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加強食品安全管控,確保食品安全。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月英餐飲店使用過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臘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免于罰款;
2、沒收違法所得32.24元。(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5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