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興國縣王小玲食品商行經營不合格的食品(臘肉、精品香蕉)
(一)1、食品名稱:臘肉;購進日期:2025-11-7;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2、 食品名稱:精品香蕉;購進日期:2025-12-1;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王小玲食品商行,經核查,該食品商行采購該批次臘肉25斤、精品香蕉18斤,銷售給抽檢人員臘肉2.08斤、精品香蕉5.48斤,截至2025年12月31日時,上述批次臘肉和精品香蕉已經全部售出。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的香蕉是采購環節導致,該批次不合格的臘肉是貯存環節導致。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該商行通過嚴格把關食品采購環節、嚴格篩選有資質的商家購進食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強產品質量把控,確保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王小玲食品商行經營過氧化值含量和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和第(六)項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沒收違法所得73.6元,免于罰款(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25號)。
二、興國縣方太鄉仁興美食樓使用不合格的自制香腸
(一)食品名稱:自制香腸;自制日期:2025-11-2;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完成檢驗后,按法定程序及時向興國縣方太鄉仁興美食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經核查確認,美食樓本次自制該批次香腸共計 5公斤,其中0.73公斤用于配合抽檢工作(交由抽檢人員送檢),剩余4.23公斤已被店主及其家人食用完畢,未流入市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全面排查核實,該批次自制香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核心原因系生產加工環節管控不到位導致:一是生產過程中未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腌制、晾曬等環節的生產制作條件不達標,且未按規定進行成品檢驗;二是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意識薄弱,未充分掌握自制食品的安全管控要求。針對排查發現的問題,仁興美食樓已全面落實整改措施:1、規范生產加工流程,改造升級食品加工區域,明確各環節的衛生標準和操作規范,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對自制食品實行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及使用;2、強化從業人員培訓,組織全體員工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操作技能培訓,定期開展考核,提升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和實操能力;3、建立長效自查機制,指定專人負責食品安全日常自查,定期排查風險隱患,及時整改問題,主動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費者的監督。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方太鄉仁興美食樓使用不合格的自制香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钡囊幎?/font>,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理:沒收違法所得35元,免于罰款(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處罰〔2026〕29號)。
三、興國縣凌春蘭餐館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杯子和筷子)
(一) 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杯子),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1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筷子),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1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凌春華餐館,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杯子和筷子)都存放在消毒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杯子和筷子)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消毒操作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凌春華餐館使用大腸菌群不符合規定的復用餐飲具(杯子和筷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當罰〔2025〕73號)。
四、興國縣晨鋼大酒店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復用餐飲具自行消毒(杯子和筷子)案
(一) 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杯子),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1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筷子),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1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凌春華餐館,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杯子和筷子)都存放在消毒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杯子和筷子)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消毒操作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凌春華餐館使用大腸菌群不符合規定的復用餐飲具(杯子和筷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當罰〔2025〕74號)。
五、興國縣良村鎮劉啟敏酒家(劉啟敏)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餐飲具自行消毒(杯子)案
(一) 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杯子),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8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良村鎮劉啟敏酒家,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杯子)都存放在消毒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杯子)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消毒操作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良村鎮劉啟敏酒家使用大腸菌群不符合規定的復用餐飲具(杯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當罰〔2026〕6號)。
六、興國縣閔青蘭餐飲店(閔青蘭)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餐飲具(自行消毒飯碗和杯子)案
(一)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飯碗),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6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杯子),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6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閔青蘭餐館,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飯碗和杯子)都存放在消毒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飯碗和杯子)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消毒操作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閔青蘭餐館使用大腸菌群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飯碗和杯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當罰〔2025〕76號)。
七、興國縣桻邊香美食樓(黃禮香)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餐飲具(自行消毒飯碗和筷子)案
(一)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飯碗),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6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筷子),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6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桻邊香美食樓,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飯碗和筷子)都存放在消毒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飯碗和筷子)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消毒操作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桻邊香美食樓使用大腸菌群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飯碗和筷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當罰〔2025〕77號)。
八、興國縣閔春華餐飲店(閔青蘭)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餐飲具(自行消毒的飯碗)案
(一)食品名稱:復用餐飲具(飯碗),消毒日期:2025年12月16日,不合格項目:大腸菌群。
(二)產品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閔春華餐館,經核查,該店使用的復用餐飲具(飯碗)都存放在消毒柜內自行消毒。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復用餐飲具(飯碗)是因為該店員工對餐飲具清洗不徹底、消毒操作不規范等原因造成。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該店按照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達的責令改正要求進行全面整改,確保使用的餐飲具消毒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四)行政處罰
興國縣閔春華餐館使用大腸菌群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具(飯碗和杯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當罰〔2025〕78號)。
九、興國縣許春華餐飲店(許春華)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復用餐飲具
(一)產品名稱:復用餐飲具(飯碗),消毒日期:2025-12-12;不合格項目:大腸桿菌群。
(二)風險控制
興國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鼎龍分局按規定時間送達檢驗結果通知書至興國縣許春華餐飲店(許春華),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檢驗不合格的餐飲具,經核查,該店使用的經檢驗不合格的復用餐飲具為重復使用類餐具,上述抽檢不合格的餐飲具已于當天使用完畢后進行了清洗消毒。
(三)行政處罰
當事人使用經檢驗不合格的復用餐飲具(飯碗、杯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發》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當場警告的行政處罰(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興市監鼎當罰〔2025〕1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