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
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
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贛府廳
發〔2022〕31號)精神,為進一步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
和救助制度,不斷提升醫療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在執行國家、
省有關政策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及時精準確定救助對象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
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包括以下四個類別人員:
一類人員:特困人員。
二類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
三類人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
定、邊緣易致貧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低保邊緣家庭人口。
四類人員:因病支出型困難家庭患者,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孤兒參照特困人員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符合上述四個類別人
員條件的“六類對象”(殘疾軍人、“三屬”人員、“兩紅”人
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
位且生活困難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和“兩類人員”(尚未納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在崗和退休軍轉干部及1953年底前
參軍后在企業退休的軍隊退役士兵)享受醫療救助待遇。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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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的“六類對象”和“兩類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
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
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對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資助;對
低保對象給予定額資助;對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人口和邊
緣易致貧人口按規定給予定額資助。定額資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
根據實際確定。“六類對象”“兩類人員”以及已失業又未納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14類退役士兵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規
定資助參保。
三、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
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
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在全面落實
大病保險普惠待遇政策基礎上,將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和
返貧致貧人口起付線降低 50%、報銷比例提高 5個百分點至 65%,
取消其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
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
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落實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政策
措施,實現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效銜接。
四、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堅持保基本,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
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門
診特殊慢性病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
服務項目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國家另有明
確規定的除外。
五、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
嚴格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要求,對認定后的救助
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
險、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自付部分,根據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
況分類予以救助。根據醫療救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設定年度救
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額,確保基金安全穩健。同
一對象多重身份,待遇不疊加享受,按身份中的最高待遇執行。
(一)普通門診救助。對特困人員和孤兒實施普通門診救助,
不設起付線和年度救助限額,按 100%予以救助。
(二)門診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門診醫療救助。對
救助對象中的門診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
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按其對應的住院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
例予以救助,與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
(三)住院救助。一類人員不設起付標準和年度救助限額,
按 100%予以救助。二類人員不設起付標準,按 75%予以救助,年
度最高支付限額 5萬元。三類人員年度累計超過我市上一年度城
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統計部門公布數據為準,公布前暫使
用上上年度數據,下同)10%以上的個人自付部分,按 65%予以救
助,年度救助限額 3萬元。四類人員年度累計超過我市上一年度
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5%以上的個人自付部分,按 60%予以救
助,年度救助限額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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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
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個
人自付費用仍然較重的依申請給予傾斜救助。傾斜救助范圍費用
是基本醫保“三個目錄”范圍內且超出醫療救助限額之上的高額
費用,當年內動態新增加的救助對象計入傾斜救助范圍費用的時
間可追溯到身份認定前 3個月內。救助對象年度累計超過我市上
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的個人自付部分,按 75%予以
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 5萬元。
六、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
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對脫貧人口中個人年度累
計自負醫療費用超過上年公布的全省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 50%的,
進行因病返貧監測;對農村居民中個人年度累計自負醫療費用超
過上年公布的全省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進行因病致貧監測。
相關部門協同做好監測信息推送、風險研判和處置,加強對監測
人群的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七、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
已認定為一類人員、二類人員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已認
定為三類人員、四類人員的,加大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
監測,達到相應救助起付標準后進行醫療救助。對有傾斜救助需
求的救助對象,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醫療救助申請渠道,
增強救助時效性。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
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要根據家庭經
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八、發展壯大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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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
救助作用。促進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發展和平臺間慈善資源
共享,規范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
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
內容。落實國家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
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
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九、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支持工會組織積極開展職工醫療互助,促進工會職工互助保
障事業健康發展。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支持商
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
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
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十、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
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和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
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
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
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推動實行“一站式”服務、
“一窗口”辦理,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
十一、加強基金監管
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
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保持打擊欺
詐騙保高壓態勢,對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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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參保人應當嚴格遵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
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十二、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
簡化救助金申請、審核、給付流程,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
象、返貧致貧人口和易返貧致貧人口直接納入“一站式”結算,探
索完善其他救助對象費用直接結算方式。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
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
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動員基層干部,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
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十三、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
衛生健康部門應嚴格落實分級診療制度,遵循縣域內首診、
逐級轉診的原則,引導救助對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就
診率不低于 90%;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
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
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在定點醫療機構,救助對象目錄
外醫療費用占醫療總費用比例不超過 10%,并納入對醫療機構的
管理考核指標體系。按規定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孤兒、
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和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
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醫保部
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相應管理制度,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
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等工作。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
執行我市救助政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
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將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外醫療費用占比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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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醫保定點協議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落實。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
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加強救助對象數據動態共享,
各相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對象信息及時推送給醫保部門,做好
身份信息共享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
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
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
難家庭患者等救助對象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工作,鼓勵和引導社
會慈善力量對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救助對象進行幫扶。財政部門
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
管理,規范診療行為,促進分級診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做好
“六類對象”“兩類人員”以及已失業又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
療保險的14類退役士兵的人員信息共享和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
醫保工作。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
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
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返貧致貧人口和易返貧
致貧人口監測、認定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因
病致困建檔困難職工幫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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