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進和完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工作,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精神病人肇事肇禍事件發生,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江西省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辦法》(贛綜治辦〔2007〕11號)、《關于印發<贛州市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贛市綜治辦〔2008〕6號)文件以及有關政策法規,我局積極協同各相關部門做好對全縣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16年我局共救助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116名,其中協助公安部門送往贛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強制醫治肇事肇禍精神病患者100名,接受安置流浪至外地精神病患者16名。
二、主要做法
1、對在家有監護人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收治管理。在家的肇事肇禍或重性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單位)、所在村(居)委會應當對其進行有效監護和監控,如發生肇事肇禍行為或出現嚴重肇事肇禍傾向,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一律將發生肇事肇禍行為或出現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直接送至贛州市第三人民醫療住院,進行精神醫學鑒定。對經鑒定確認有肇事肇禍行為或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一律強制進行治療。公安派出所在鑒定結論做出后3個工作日內填報《收治肇事肇禍精神疾病患者審批表》,逐級呈批后,交贛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強制治療。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經一個療程治療后,病情難以穩定且反復發作的,繼續給予住院治療。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病情已穩定或痊愈需出院,由其監護人(單位)領回實施監管。
2、對流落社會的精神病人的收治管理。對流落社會的精神病人,發生肇事肇禍行為(或有嚴重肇事肇禍傾向)的,由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及時將其送贛州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精神醫學鑒定。經鑒定為肇事肇禍或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一律交贛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強制治療。經鑒定確認無肇事肇禍傾向且病精穩定的精神病人,由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送縣隆坪精神病人福利院進行治療。經一個療程治療后,病情難以穩定且反復發作的,繼續給予住院治療。病情已穩定或痊愈需出院,可查清其身份、監護人(單位),由其辦理出院手續后由監護人(單位)領回;監護人(單位)拒絕領回的,由縣民政部門流浪乞討救助機構商公安、衛生部門遣返原籍,交監護人(單位)監管。
三、在救治工作中存在的幾點問題
一是家屬責任心不強,監管不到位,致使一部份精神病人處于無人管理狀態,使肇事肇禍風險增大。二是送不出去,一些精神病人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管理,符合出院條件了卻送不出去,主要是有的病人家庭早已破裂;有的病人犯病時傷害了他人,家人怕病人再犯病傷人而不接受。三是社會人員流動較頻繁,給排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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