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城市社區管委會,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縣直、駐縣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決策部署,著力解決我縣影響營商環境建設的突出問題,縣營商辦決定開展營商環境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通過專項治理,著力解決影響營商環境建設的突出問題,切實維護經營主體合法權益,進一步推動營商環境優化升級,主動融入共建全國統一大市場,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助力全縣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整治內容
(一)“新官不理舊賬”問題
1.招商引資政策不兌現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不顧實際給予政策優惠,但以各種借口拖延不予兌現等問題。
2.合作協議不履行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不履行與市場主體依法簽訂的有效合同,不推動項目建設,不履行約定的相關義務等問題。
3.賬款支付不到位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拖欠中小企業的貨款、工程款、服務費等問題。
4.法院判決不執行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已經判決但因各種因素長期未能執行等問題。
5.涉政府產權糾紛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實施征地拆遷、企業搬遷未依法給予補償,以及與市場主體存在經營權、股權、知識產權等糾紛等問題。
(二)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問題
1.妨礙經營主體依法平等準入和退出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等形式,設定不合理或歧視性條件,提高外地經營主體準入門檻,限制外地經營主體進入,限制企業遷移和注銷等問題。
2.妨礙公平公正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違法設定與招標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排斥、限制經營主體參與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等問題。
3.違規設置地方保護和縣域壁壘、條件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違規設置縣域壁壘限制外地企業承接工程項目,實施補貼等優惠政策限制外地企業參與等問題。
4.招商引資政策不合規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以招商引資名義違規稅收返還、違規補貼、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安排工程項目時設置制造業配套條件,以各種名義要求企業在參與項目的同時配套投資產業園、裝備廠等上下游企業,根據企業配套產業投資力度分配審批資源等問題。
5.出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出臺或實際執行含有地方保護、市場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對外地商品服務或外地經營者采取歧視性措施;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妨礙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等問題。
(三)影響民營經濟健康發展問題
1.國有企業妨礙公平競爭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對民營企業實行歧視化、差別化待遇,指定國有企業壟斷市場;有關國有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妨礙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等問題。
2.信用修復機制不健全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濫用失信懲戒措施,信用修復機制不完善,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融資等問題。
3.違規設定前置審批條件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將政務服務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事項,違法違規設定政務服務事項的前置條件和審批標準,要求企業自行檢測、檢驗、認證、鑒定、公證或提供證明等問題。
4.違規干預企業經營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超權限、超范圍、超數額、超時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隨意限制民營企業家自由,影響民營企業合法生產經營等問題。
5.政策措施不銜接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政策措施不銜接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等問題。
(四)行政執法不規范問題
1.執法不規范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適用法律依據錯誤,行政執法事項外包,濫用行政裁量權、執法不公,隨意擴大行政檢查范圍、檢查過頻、任性檢查,選擇性執法,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等問題。
2.執法簡單粗暴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一刀切”執法,運動式執法,機械執法,過度執法,以罰代管、一罰了之,重處罰、輕教育、輕糾錯、輕服務等問題;不嚴格執行有關文明執法的規定,野蠻執法甚至暴力執法等問題。
3.“逐利執法”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執法數量考核指標、非稅收入任務,“釣魚式”執法,違規預收、私自截留罰沒款,以罰增收、以罰養人、亂罰款、濫收費等問題。
4.執法“尋租”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以權謀私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對非法中介以及輔警、輔助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監管不力等問題。
(五)影響政務服務和行政效能問題
1.政務服務不便利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系統不聯通、數據難共享,反復要求提交相同材料;政務服務場所設立不集中、窗口設置不合理,政務移動應用程序數量多、重復注冊等,強制要求線上預約或在線提交材料;政務服務熱線接辦效率不高,投訴建議機制不完善,未認真落實“高效辦成一件事”重點事項和要求等問題。
2.政務服務不規范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在審批中額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和限時辦結等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3.政企溝通不到位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政策出臺前未充分聽取和吸收企業意見,出臺后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不夠,政策調整和執行“一刀切”、“急轉彎”,政府與企業缺乏常態化溝通交流機制,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不到位等問題。
(六)其他問題
1.中介機構“亂象”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從事檢驗、檢測、評估、認證、鑒定、公證等業務的中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存在利益關聯,政府部門為經營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機構;中介機構借用行政職能或借助行政資源壟斷經營、強制服務、不合理收費等問題。
2.其他影響營商環境建設方面。重點排查整治是否存在限制民營企業家自由;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服務機構亂收費;知識產權保護不到位;對外資企業實行歧視性措施等問題。
三、整治時間
專項治理行動時間從2024年2月至2024年12月底。
四、有關要求
1.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對照整治內容,逐條逐項全面細致開展摸排,尤其是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窗口服務單位,要加大排查力度,舉一反三,防患未然。各鄉鎮(區)、各相關部門于每月25日前將排查整改情況報縣營商辦郵箱:xgxysb@163.com(格式參照附表)。
2.全力協調處理問題。對于排查出的問題線索,縣營商辦將建立問題臺賬,分類轉辦,推進解決,各承辦單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企業訴求“1個工作日電話聯系、一般問題5個工作日辦結、疑難問題10個工作日回復”快速處置機制要求,及時研究核實,努力推動解決。對于重大疑難、爭議金額較大的案件,應集體研究會商,依法依規妥善解決。
3.持續服務市場主體。要持續優化涉企服務,常態化開展助企紓困、降本增效行動,堅決整治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趨利執法行為,推動惠企惠民政策落地見效。要落實落細與市場主體常態化溝通交流機制,構建親清政商關系,不斷提升市場主體滿意度。
興國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4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