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縣已進入雷電高發季節,為防止和減少雷擊事件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和《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將2024年度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工作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性和我縣雷電災害多發的嚴峻形勢,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切實落實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有關規定,主動委托具有相應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實施安全檢測,做好本單位雷電防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必須進行定期檢測。投入使用后的雷電防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雷電防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三、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在資質核定的范圍內開展檢測,對出具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后果。
四、在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的省外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贛開展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業務前,應及時向省氣象主管機構進行信息登記。
五、禁止無資質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雷電防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的,防雷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向被檢測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報告縣氣象主管機構,有關單位應依據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完善雷電防護裝置,消除安全隱患。
六、興國縣氣象局負責全縣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工作的組織管理,對全縣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應當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拒不安裝的,無資質或超資質承接防雷檢測的,有雷電防護裝置不開展定期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等違法違規行為,縣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反有關規定,因雷擊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七、有關單位要切實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完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雷電災害應急預案并適時開展演練,嚴格執行雷電防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建立雷電防護裝置建設、檢測與維護檔案,暢通雷電預報預警信息渠道并及時廣泛傳播,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八、興國縣氣象局設立投訴舉報和咨詢電0797-5300682。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