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公共安全和航空飛行安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371號令)《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36號令)《關于加強商演活動升空氣球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關于加強商演活動升空氣球安全風險管控工作的通知》(贛市安防減救辦字〔2025〕10號)等法律法規和事中事后安全監管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2025年升放氣球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升放氣球活動必須由具有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提出申請,經升放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飛行管制部門審批許可后方可升放,嚴禁未經審批許可或無資質的單位、個人擅自升放氣球。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至少提前5日、升放系留氣球應至少提前2日向升放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應當在擬升放2日前持升放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作出的批準文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升放申請。
二、經審批許可的升放氣球活動,升放氣球單位要嚴格按照技術規范實施,杜絕違章操作。升放氣球活動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安排專人值守,系留氣球升放的高度超過地面50米的,必須加裝快速放氣裝置。升放氣球活動必須在許可機構批準的范圍內進行。禁止在依法劃設的機場范圍內和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在升放氣球過程中,如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單位應當立即停止升放活動,及時向飛行管制部門、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告,并做好有關事故的處理工作。
四、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慶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即活動主辦方),不得委托無《升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升放系留氣球或者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五、對無資質從事升放氣球活動的,升放氣球活動未經批準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準的申請升放的、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未及時報告異常升放動態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時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升放的,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對升放氣球的單位、個人以及利用氣球開展活動的主辦方予以處罰;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監督電話:0797-530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