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復議告知事項更正公告
本局在前期制發的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因文書制作疏漏,錯誤將行政復議機構告知為“贛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誤導當事人合法救濟途徑,程序存在明顯瑕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規定,現予以更正公告:
一、更正內容
原告知事項: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興國縣人民政府或贛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興國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更正為: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興國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興國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其他說明
1. 本更正公告僅對復議、訴訟告知事項進行修正,原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事實認定、法律適用、處罰內容等實體部分均保持不變。
2. 已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復議告知事項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3. 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濟權利不受本次更正影響,救濟期限自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三、聯系方式
聯系人:余前銀
聯系電話:0797-5322830
聯系地址:興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稽查股(興國縣模范大道與和睦大道交匯處)
特此公告。
興國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