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興國縣教育體育局的職能配置、內設機 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 根據《中共贛州市委辦公室、贛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國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贛市辦字〔2024〕5 號)和 《中共興國縣委辦公室、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國 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興辦發〔2024〕8 號)以及《中 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興國縣教育體育局是縣政府主管教育體育工作的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縣教育體育局。
第三條 職責調整劃出科技管理相關職責至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 是縣教育體育局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教育和體育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全縣教育體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綜合指導 和協調全縣教育體育管理工作。
(二)承擔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研究、 擬定全縣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重大政策、教育發 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協調督促落實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 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三)研究提出全縣教育體育改革發展思路,編制全縣教育體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育事業的發展重點、結構、 規模、速度和步驟,指導、協調并檢查實施工作,負責全縣教育體育信息的統計、分析等工作。
(四)統籌管理教育體育經費。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籌措教育體育經費、撥款、基建投資的政策和規劃。監督檢查全縣教育體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管理情況,參與、協調教師工資發放 工作。負責教育、體育各項經費預決算的編制。歸口管理境外、 縣外對本縣的教育、體育援助、貸款、合作項目的執行,管理 中央、省、市對縣轉移支付的各項教育體育經費。
(五)統籌管理全縣基礎教育、中初等職業教育、中初等 成人教育、學前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組織執行國家制定的中等和初等教育各類學校設置標準、教育教學基本標準及教學基本文件,指導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教育的教育教學改革、后勤社會化改革和中初等教育評估工作。規劃申報縣城中心城區范圍內的中小學校布局,研究提出高中教育階段學校的設置、更名、撤銷調整意見,審批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設置。管理全縣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材工作。組織編寫學校 鄉土教材。管理初中、小學學籍,協助市教育局管理全縣普通 高中、職業高中學籍,協助做好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的證件發 放工作。
(六)指導教育督導工作。受縣政府委托,負責對同級人 民政府有關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職責情況的督導檢查。監督、檢查、指導、評估全縣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學前教育工作和各級各 類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對全縣中小學、幼兒園及其他教育 機構的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和評估。
(七)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縣社會力量辦學工作。審核或審批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初中、小學和幼 兒園,對全縣社會力量辦學進行指導、管理、監督和評估檢查。
(八)主管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工作。負責全縣教師資格的認定和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以及表彰獎勵的有關工作。負責基礎教育師資的培養及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落實全縣學校教職工編制。指導并協調全縣各級各類學校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
(九)管理全縣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生考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教育、普通高中畢業會考等工作。
(十)統籌規劃、管理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 品德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國防教育、生態環境保護教育及安全教育管理等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普通院校畢業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和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規劃并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科學研究、 教學研究和調查研究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籌管理全縣語言文字工作,編制全縣語言文字工作的中長期規劃。指導推廣普通話和書寫規范字工作。負責普通話和書寫規范字測試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教育系統的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全縣中小學現代信息技術教育、電化教育、教育技術裝備工作,統籌管理全縣現代遠程教育工作。
(十五)統籌規劃、指導全縣中小學勤工儉學、校辦產業和風險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對外交流工作。統籌管理 全縣教育系統對外交流和國際合作工作。承辦上級體育部門交辦的國際、國內競賽活動,做好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
(十七)擬訂全縣體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規范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
(十八)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和青少年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指導和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推動國民 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組織參加體育競賽。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全縣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考核、等級申報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十九)負責對各類體育社團、各類體育學校、體育項目俱樂部的資格審查、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對高危體育項目的審批工作。
(二十)指導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統戰工作、人才工作和干部培訓工作。指導全縣教育體育系統黨建、 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教育體育系統審計工作。負責教育體育系統信訪和群眾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六條 縣教育體育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行政事務和后勤保障工作;負責縣級教育、體育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負責機關人員政治理論、業務知識學習;負責教育體育新聞宣傳、文秘、信訪、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普法、教育史志、信息、文 書檔案、保密、綜合治理、政務公開, 以及其他需要綜合協調辦理的工作;協調指導縣級教育體育社團有關工作。
( 二)人事股。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管理;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以及中小學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的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管理、表彰獎勵、待遇落實工作;指導和協調全 縣各級各類學校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規劃并指導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教育行政干部的管理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在職中小學校長、教師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或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學校領導班子的調整、配備和學校領導的考察、選拔等工作;負責或配合做好教師的招聘錄用、調配及考核等管 理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的師德和師風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指導與服務工作;負責做好教育體育系統干部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
( 三)財務股。合理編制教育體育經費收支預算;負責國家轉移支付資金、辦公經費等資金的管理及全縣教育事業年報的統計、上報、匯總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和全縣中小學經費管理、財務監督、內審;參與擬訂全縣教育體育經費籌措和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負責上級安排及縣外捐贈教育項目的實施、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縣中小學收費政策,負責中小學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中小學校舍校產管理。負責全系統資助工作。
( 四)教育股。負責全縣中小學網點布局調整與規劃;指導和管理全縣中小學德育工作;制定行政年度、學期教育工作安排,編制年度招生計劃;管理全縣語言文字工作,指導推廣普通話工作;聯系關心下一代工作。指導、管理全縣基礎教育工作;協助組織中小學教育教學的評估工作,指導中小學教育教學改革;管理中小學教材工作; 做好初中、小學的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特殊教育工作;協調和指導全縣青少年活動場所建設和教育管理工作;負責高中教育教學管理。
( 五)安全管理股。指導、督查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安全、 維穩、綜治工作。負責統籌協調校園安全穩定工作,協調處置 全縣教育體育系統安全穩定重大事件;負責教育體育系統社會 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教育體育系統安全教育和宣傳等工作; 組織、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各類學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建 立健全和落實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制;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中小學、 幼兒園的校車、校舍安全管理;負責全縣教育體育系統的消防、防雷安全管理;負責全縣各類學校安全生產信息統計分析報告工作,牽頭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各類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 作;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監督經教 育部門批準設立的全縣各類學校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對全縣各類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進行指導和監督,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 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 六)社會力量辦學、幼兒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管 理股(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股)。管理全縣學前教育,擬訂幼兒教 育發展規劃;推進全縣公辦幼兒園建設,支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指導學前教育教學改革工作;指導全縣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及學前教育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學前教育評估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縣職業技術教育、成人教育工作;指導鄉鎮成人文化學校建設;制訂并組織實施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育教學指導文件;指導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管理職業學校教材和專業學科建設;指導或協助做好職業學校的衛生、安全、體育教育工作;協助管理職業學校的教師、校長培訓以及師德師風建設工作。管理全縣社會力量辦學工作;擬定全縣社會力量辦學的規章;規劃并指導全縣社會力量辦學機構的教育教學改革工作;辦理審批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小學、初中、文化補習、各類培訓學校的具體事宜;對全縣社會力量辦學機構進行指導、管理和檢查評估;負責全縣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的辦理。面向全縣中小學生(含幼兒園兒童)的線上線下校外教育 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校外教育培訓機構黨的建設;貫徹執 行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政策和辦學規范;負責擬訂全縣校外教育培訓機構(含線上線下)發展規劃、收費監管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校外教育培訓綜合治理;協調各主管單位做好校外教育培訓機構設立登記受理、前置審核工作;做好校外教育培訓機構監督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規范和監管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競賽等活動;及時反映和處理全縣校外教育培訓重大問題;負責學生校外托管服務管理工作的協調聯系。
( 七)教育督導辦公室(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辦 公室)。負責制訂各級各類學校目標管理評估方案;負責對全縣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職責,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地位,保障教育經費投入,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優化教育發展環境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全縣教育發展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相關工作以及實施素質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組織中小學教育教學的評估工作;負責督導檢查和評估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行為。組織研究、擬訂全縣教育體育系統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重大政策、教育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協調督促落實縣 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 八)體育與衛生藝術管理股。擬訂全縣體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和體育事業發展規劃;規范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體育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和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劃,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制度建設;組織參加和承辦體育競賽;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全縣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考核、等級申報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負責對各類體育社團、各類體育學校、體育項目俱樂部的資格審查、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對高危體育項目的審批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學 校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積極開展環境保護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務活動,培育學生的生態文明理念和環境保護意識;組織實施“綠色學校”創建工作;組織指導全系統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
第七條 縣教育體育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7名,保留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督學1名(副科級)。正股級職數8名。
第八條 縣教育體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 室商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 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