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教師隊伍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師隊伍管理,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敬業奉獻、素質優良的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隊伍(以下簡稱“教師隊伍”),促進全縣教育又好又快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教師隊伍實際,制訂本辦法。
一、總則
(一)指導思想
1.本著“治事與用人相統一”和“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于教育人才資源優化配置,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的原則,實現教師隊伍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建設一支數量適當、分布均衡、結構合理、素質優良、具有活力和創新能力的教師隊伍,促進全縣教育事業穩步發展。
(二)適用范圍
2.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全縣各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職業學校的各類正式教師,含在編在崗教師、特崗教師、定向教師、三支一扶教師、備案制教師等。學校的職員、教輔人員、工勤人員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編制管理
3.堅持精簡、統一、優化、高效的原則,加強中小學編制管理,嚴格定編、定崗、定員,合理配置教師資源。堅持每學年核定學校編制,每學期開展“在編不在崗”人員核查。
4.每年根據教育教學需要,由教體局提出教師補充計劃,經縣政府批準,納入全省統一教師招聘考試,公開擇優聘用符合《教師招聘實施方案》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充實教師隊伍。
5.在編在崗教師實行5年一周期的教師資格定期注冊。定期注冊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三、崗位及機構管理
(一)干部任免管理
6.全面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縣管校聘”管理體制。高(完)中正副科級干部由縣委教體工委提名推薦、參與考察,按干部管理權限由縣委組織部任免;其它各級各類學校校級領導班子成員由縣教體局負責考察、任免。各級各類學校中層干部由學校負責任選,農村小學村(完)小負責人的任免由鄉鎮中心小學負責,報教體局備案。
(二)中小學校內設機構及職數管理
7.各校須嚴格按規定設置內設機構、配備中層干部(詳見注釋1),不得私設規定外機構,不得超職數配備中層干部。
(三)校長隊伍管理
8.明確校級干部任課要求。校長每周不低于2-4節;副校長須擔任學校主要課程或與自身專業對口的課程,須完成不低于普通教師平均課時量60%的課程(最少不低于每周6節),凡因學校工作需要要調整任課或減少課時量的,必須報經教體局務會審核同意。
9.實行班子考察制度。每學年對學校班子進行一次綜合考察,學校班子滿意度民主測評低于90%的學校(幼兒園),將下發督辦函,學校主要負責同志要向縣委教體工委作出書面說明,并在學年度綜合考評中給予扣分。
民主推薦的校(園)長或副校(園)長后備干部,須符合《興國縣中小學幼兒園校級后備干部人才庫推薦選拔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相關規定。
10.建立中小學幼兒園校級后備人才庫,實行后備干部培養制度。從全縣各中小學幼兒園現任副書記、副校(園)長或高完中現任中層正、副主任或機關副股級干部中公開選拔正校級后備干部;從全縣各中小學幼兒園按規定設置內設機構配備并在教體局備案的中層干部或縣級以上(含縣級)學科帶頭人或骨干教師或優秀黨務工作或縣教體局機關一般干部中公開選拔副校級后備干部,建立校級后備人才庫,通過分層次、分類別、多形式、重實效的培訓,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懂教育、善管理的校(園)長后備隊伍。
11.新提任中小學校長、副校長,幼兒園長、副園長在校級后備人才庫中擇優選任。縣直初中、小學校長在現任農村初中、小學校長中公開選任。縣直幼兒園園長在現任農村公辦幼兒園園長中選任。
12.全縣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的年度考核由教體局進行考核,按學校類別及上級部門規定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
四、調配管理
(一)新教師分配
13.每年新補充的各類教師(除定點招聘外)均實行從高分到低分按公示的學科崗位公開擇崗。新教師優先分配在缺少教師的農村學校任教。“定向教師”擇崗到農村村小,定向期限為5年。“生源地定向教師”定向期限為10年。
(二)教師一般調動
14.縣直中小學、幼兒園及縣城周邊鄉鎮學校(含埠頭鄉、長岡鄉、瀲江鎮、鼎龍及高興等縣城周邊鄉鎮中小學、幼兒園)實行考試選調。農村學校教師參加選調考試,必須具備一定條件(詳見注釋2)。各農村學校審核教師參加選調考試資格時,要分學科進行審核和排隊,并且該學科教師同意報考和申請調出的比例不得超過本校該學科所有教師總數的1/3。
從鄉鎮學校選調到縣直學校的人員,應在新學校核準的崗位數內重新進行崗位聘用。
15.編制限額內,教師在本鄉鎮范圍內小學流動的,由中心小學負責合理調配。 教師跨鄉鎮流動,由縣教體局根據編制余缺、學科需求情況統籌考慮,實行有序流動,于每年暑期集中辦理。為保持教師隊伍的穩定性,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調動實行總量控制,全縣中小學調整面原則上控制在教職工總數的3%以內,以校為單位的調出人數不得超過5%,幼兒園教師調出人數不得超過本園正式教師的1/3。對于缺少教師的學校,嚴格控制調出。
16.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申請校際(跨鄉鎮)調動,必須符合任職年限、本校同時申請調動人員的排隊及公示情況等條件(詳見注釋3),凡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調動。超編或超員、滿員的學校不得調入教師。已滿員的學校,如因學科緊缺或結構不合理需調入教師的,必須先分流減員(退休、選調進城、調出等)。
(三)教師涉縣調動
17.教師申請跨縣調動(調入和調出)的,須符合調入或調出的規定條件(詳見注釋4),在每年暑假集中辦理。須提交個人書面調動申請,經任教學校、教體局同意后上報縣人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縣人事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后按程序辦理相關調入(調出)手續。教師涉縣調動申請提交截止時間一般為每年7月10日。
(四)教師報考縣外職位
18.為避免教師頻繁報考影響教學工作,對教師報考縣外職位的報考次數實行合理控制。原則上,每人每年限報考 1 次。所有教師須滿最低服務年限或相應崗位規定的服務期限方可報考。其中,全省特級教師、省級及以上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名師、被評聘為正高級職稱的教師以及被評為縣名師的,須自獲得稱號(職稱)起在本縣范圍內任教滿5年。對報考縣外職位的人員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凡報考縣外職位的,不論該職位是否需要組織人事部門出具證明或簽章,一律應按程序進行事前申請,經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報名。凡出現未按程序報批擅自報考縣外職位的,將視情對報考人員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不予出具相關證明材料,不予辦理調動手續。
(五)教師交流輪崗
19.建立教師交流制度,積極開展教師對口支教和輪崗交流工作。凡男50周歲以下、女45周歲以下,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滿10年的教師,原則上要在片區內進行交流。提倡、鼓勵教師到條件艱苦、師資緊缺的地方任教。城區中小學、農村初中、農村中心小學和超編學校教師均要分期分批到農村缺編及邊遠學校支教。有農村任教經歷,原則上作為中小學特級教師評選、省市縣骨干教師和學科帶頭人評定、縣以上優秀教師評選依據之一。
(六)教師借用
20.城鄉校際之間不得借用教師,嚴禁產生新的借用。
21.未經同意,任何學校不得擅自借用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到任何單位和部門工作。教師因工作需要須借用到其他單位的,須按照《贛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暫行)》的要求,按程序辦理借調手續:教師本人向學校和教體局提出申請,借入單位征得擬借調人員本人、借出單位及組織部門同意后,填寫《贛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審批表》,向組織部門書面提出借調申請。組織部門審批同意后,發出借調函。未辦理借用審批手續或借用期滿未返原崗按相關規定處理。未經許可私自借用到外單位的教師按曠工論處,并追究校(園)長責任。
(七)教師辭聘
22.教師辭聘須提前30日填寫《辭聘申請審批表》,經學校、教體局同意辭聘的,下發《辭聘通知書》,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方可離崗。
23.服務期內的特崗教師,必須在考核時(每年7月1日前)選擇留任或自主擇業,7月10日以后不接受自主擇業申請。
五、考勤管理(請休假管理)
24.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教職工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上述節假日進行。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可以享受寒暑假的,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再享受探親假。
25.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因事或因病請假,按《興國縣中小學教職工請假休假管理暫行規定》的程序和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詳見注釋5)。凡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或請假逾期不歸的,或請假相關材料弄虛作假的,按相關政策規定予以處理。
26.根據我省相關法律規定,基本產假188天(含寒暑假、雙休日等公休假期)。對自行延長產假或無故不按期返崗的教師,視為曠工處理,并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責任。對提前返崗的,各校可根據本校實際,制訂相關獎勵措施。
27.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應遵守外出及請假報告審批制度。
六、教師培訓和進修
28.實行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推行培訓學分制度,建立健全教師培訓檔案,組織開展各類教師培訓,加大對各級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名師的選拔、培養和培訓,通過“走出去、請進來、結對子”等多形式提升教師素質。
29.提倡和鼓勵教師參加碩士研究生培育等在職進修,一般不同意教師脫產進修。
七、教師待遇
30.教師依法享受基本工資及福利待遇,全面規范教師“五險一金”(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及住房公積金)。
31.建立教師激勵機制,實行崗位設置和績效工資。教師績效工資的發放,由學校按《績效工資實施辦法》執行。
32.農村中小學教師按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特殊津貼、鄉村教師生活補助和鄉鎮工作補貼。
33.教師職稱評聘,須嚴格按照經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縣教體局和人社局備案的《教師職稱競評(聘)方案》執行,職稱申報和崗位競聘,須將排隊結果在校內公示5天及以上方可上報。
八、師德師風
34.貫徹落實《新時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開展各類師德教育活動。禁止教師請人頂崗代班。凡教師有違反從業規定行為的,按《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35.建立教師師德檔案,實行過程性考評與年終考核相結合的師德考核辦法,規范師德年度考核制度,將師德考核結果記入個人人事檔案,并作為學校綜合評估、績效考核、職稱評審、評優評先、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的首要內容,實行師德問題“一票否決”。
九、獎懲管理
36.建立教師獎勵制度,定期推選省、市、縣各級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特級教師和名師,每年在教師節期間表彰獎勵一批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和先進工作者、優秀鄉村教師、師德先進個人。
37.縣教體局對全縣中小學、幼兒園教師進行統一管理,各中小學校、幼兒園要切實做好本校(園)教師的管理工作。各中小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對教師在崗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或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造成人事管理混亂,教師亂借用、亂調動的,縣教體局將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十、附則
38.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以前文件中如有與本辦法不同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后如遇國家、省、市等上級主管單位政策性調整的,以上級最新政策為依據。
【注釋】1.初中設教務處、政教處、總務處、電教處及團委(或團總支),教務處、政教處、總務處原則上副主任不超過2名,規模較小(在校生1000人以下)的學校副主任不超過1人,電教處和團委不設副職。縣直小學和農村中心小學設教導處、總務處、電教處及少先隊大隊,教務處副主任不超過2名,規模較小(在校生1000人以下)的學校副主任不超過1人,總務處副主任不超過1人,電教處和少先隊大隊不設副職。初中、小學各處室兼職干事不得多于1人。幼兒園設教務處、后勤處,原則上副主任均不超過1人。
2.參加選調考試人員必須是本縣在編在崗教師,教齡符合具體崗位要求,服從學校管理,年度考核、師德考核合格以上,所任教的學科的教育教學質量在中等以上,并經現任教學校審核同意其參加選調報考。農村學校副職校長參加進城考試,一經錄取,其副校長職務自動免去。
3.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申請校際(跨鄉鎮)調動,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新入編教師、調入新崗位教師、特崗教師、三支一扶、備案制教師任教3年及以上,一般定向教師任教5年及以上,生源地定向教師任教10年及以上;(2)由校長簽署同意調出意見并加蓋公章的《調動申請表》;(3)本校同時申請調出人員的排名情況及公示結果;(4)調動申請提交截止時間為7月10日。(5)農村中小學教師,因要求回本籍工作或解決夫妻兩地分居問題,申請調入更邊遠或“同半徑(以縣城為中心)”鄉鎮的,原則上同意調動。(6)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有重大疾病或重大傷亡事故,經審核屬實的,根據家庭實際困難,給予適當照顧。
4.我縣在編教師申請調出外縣(市、區)的,在我縣任教服務年限原則上不得少于5年(有招聘約定服務年限的按招聘約定執行),未滿年限的不予辦理調出手續。其中,全省特級教師、省級及以上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名師、被評聘為正高級職稱的教師以及被評為縣名師的,須自獲得稱號(職稱)起在本縣范圍內任教滿5年。興國縣籍在外縣(市、區)學校任教的教師申請回家鄉鄉村學校任教及夫妻雙方有一方在我縣學校任教的另一方申請調入我縣鄉村學校任教的,根據當年我縣的實際需求申請調入。跨縣調動需報縣人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方能辦理相關手續。
5.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因事或因病請假,須按《興國縣中小學教職工請假休假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病事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執行。凡請病假一個月以上的,應向縣教體局提交由學校審核簽署意見并蓋公章后的《請假申請表》、公立二甲及以上醫院的《疾病診斷書》、病歷或相關檢查報告及最近的診療繳費發票原件或復印件等材料,報縣教體局審批。嚴禁小病大養。病假一次一般不超過一個學期,下一學期如需繼續休治的,必須在開學前兩周內重新辦理請假手續。
興國縣教育體育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