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省管民辦普通中專:
按照《江西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設置管理辦法》(贛教規劃字〔2016〕27號)等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于近期對全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和省管民辦普通中專開展2019年年檢工作。年檢分為學校自查和教育廳核查兩個環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對象
全省15所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和2所省管民辦普通中專。
二、年檢方式
采取學校自查自評和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各項年檢指標的起止時間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方法步驟
年檢分三個階段進行。
1.學校自查(9月下旬-10月中旬)。各校對照年檢內容,逐項進行自查,填寫“全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及省管民辦中專年檢登記表”。 10月 15日前,打印一份年檢登記表,加蓋學校公章后送至省教育廳發展規劃處(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處)。
2.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10 月中下旬)。省教育廳對各校上報的登記表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對學校進行實地核查(具體日程另行通知)。
3.確定年檢結果( 11月底)。在學校自查、材料審核、實地核查的基礎上,結合各校2019年財務審計結果,作出年檢結論。屆時面向社會公布年檢結果,并在各校辦學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同時,對年檢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逐校通報,提出整改意見。
五、確定年檢結論的原則
年檢結論分“合格”、“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三個等次。
1.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基本合格”:
(1)擅自變更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學校名稱、辦學地點、辦學層次、辦學類別和違規辦學的;
(2)未按要求對相關事項進行備案的;
(3)未對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的;
(4)未按要求進行財務審計或財務審計存在違規問題的;
(5)未按要求填報高等教育事業統計報表的;
(6)未提供正規收費票據的。
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的學校,限期進行整改,并及時向省教育廳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2.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不合格”:
(1)未按規定上報材料,拒絕或變相拒絕參加年檢的;
(2)2019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或辦學狀態基本停滯的;
(3)將招生和所承擔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承包給其他單位、中介機構和個人實施的;
(4)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5)發現重大安全穩定隱患或涉校輿情信息不及時報告、處置,引發重大事故(事件)的;
(6)有非法集資行為的;
(7)連續三年年檢“基本合格”的。
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學校,暫停招生,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向省教育廳提出恢復招生申請。省教育廳依照《江西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設置管理辦法》、《中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驗收合格后,恢復其招生資格。
年檢工作聯系人:省教育廳發展規劃處吳江嵐,聯系電話: 0791-86765085。
江西省教育廳辦公室
2020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