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興國縣委辦公室興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興國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興辦發〔2024〕8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興國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是縣政府主管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工作的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職責調整
劃入縣教育科技體育局的科技管理相關職責,代管興國縣科技創新中心。
第四條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發展戰略、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發展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并對政策的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提出縣域新型工業化發展規劃,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并組織實施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發展規劃,在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的進程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優化升級。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擬訂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牽頭研究提出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制定有關科技體制改革和科技創新體系總體規劃并組織實施;強化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政策、科技資源配置,協調組織重大科技項目并跟蹤督促,推進科技力量建設、科技監督評價。
(五)監測、分析和評估工業運行態勢,統計并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相關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鹽業行政管理,加強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工業鹽和儲備食鹽的監管,防止飼料用鹽、有毒有害的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負責協調有關單位開展食鹽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六)承擔鎢、稀土等優勢產業集群的培植和管理工作,推動全縣工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升級,推進產業集群式發展。
(七)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以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工作;組織推進企業創新體系建設和產學研結合,指導協調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組織實施相關科技重大項目專項,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先進制造業、軟件產業、信息服務業、服務外包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八)負責提出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策劃、建立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項目庫;按規定權限對備案、核準和審核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監管(主要指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承擔上級科技和工業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核準和審批的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工作。
(九)承擔全縣工業節能管理和監察工作;組織實施縣域工業領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制;負責組織開展工業聚集區和工業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推動企業達標排放,組織工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污染治理,推廣應用環境保護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落實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嚴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行業發展,推動污染企業退出,同時指導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負責新型墻體材料、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機制砂行業的管理工作。
(十)推進工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負責工業行業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相關工作,加強工業安全生產管理;承擔民爆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的安全監管。
(十一)建立和完善服務工業企業的工作體系,研究提出扶持重點工業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著力協調優化重點工業企業生產經營環境。
(十二)制定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規劃,組織實施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工作,指導企業家協會開展工作,加強企業家隊伍建設。
(十三)按照規定權限,協調推進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推進通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融合”發展;依法監督管理信息服務市場;負責通信行業的協調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縣工業發展基金的年度預算建議,會同相關部門提出縣工業發展基金安排、使用的具體意見,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提出國家、省、市對口部門用于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負責國家、省、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產業升級和技術改造、技術開發、高新技術產業化、淘汰落后產能、資源綜合利用、節能、清潔生產及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等專項扶持資金(基金)的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
(十六)開展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的產業招商和對外交流合作。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第五條 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內部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文件的審核、制發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信息、檔案、機要、接待、保密、社會綜合治理、信訪維穩、大事記、年鑒、縣志編撰、議案答復、資產管理及機關后勤保障工作;監督檢查局屬單位財會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干部、人事、隊伍建設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對外宣傳及新聞發布;負責全局改革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局機關干部培訓工作。
(二)科技和產業規劃股。研究提出全縣新型工業化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提出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工業與信息化融合發展及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承擔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等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電子信息產業發展基金的申報和組織實施;負責鹽業行政管理;負責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軟件、信息服務業等行業的管理工作和全縣信息網絡、通信管線規劃、建設的協調及相關信息化工作的監督。
研究提出全縣中、長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發展方向和科研布局;負責對全縣科技工作實行宏觀管理和協調服務,開展科技調研和預測;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應用示范,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引導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縣中小型企業技術創新工作,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三)經濟運行股。研究科技和工業信息化發展趨勢并提出對策建議。根據新型工業化發展規劃戰略和政策,負責擬訂近期和年度工業發展目標;監測、分析和評估工業運行態勢,跟蹤了解宏觀政策調控的執行情況,收集反饋工業經濟信息,組織經濟運行動態分析和調查研究,做好工業經濟運行的月報表;負責經濟運行調節,協調相關部門與企業的關系,幫助解決工業運行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重點扶持主導產業和重點企業的發展;負責組織工業考核評比工作。
建立和完善服務工業企業的工作體系,對全縣各種經濟成分企業實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受理企業的投訴、舉報、信訪和企業減負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企業服務和優化生產經營環境工作;建立政府與重點工業企業之間的聯絡溝通和信息服務平臺。
(四)投資股。擬訂全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發展規劃;按照規定權限對備案、核準和審批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監管(主要指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承擔上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核準和審核投資項目的預審、申報工作;負責國家、省、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產業升級和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推動技術進步與創新,指導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國家、省、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技術開發等專項扶持資金的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
(五)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股。制定相關行業準入條件和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并組織實施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促進政策;負責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的認定和管理;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節能示范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負責國家、省、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領域節能、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新型墻體材料、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機制砂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興國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3名,正股級職數5名。科級領導職數另行規定。
第七條 興國縣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