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大多數行政行為,其救濟途徑為雙選,即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少部分案件,則實行行政復議前置,該類案件的救濟,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問:哪些案件實行行政復議前置?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下列情形實行行政復議前置:
(1)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典型表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道路設點執法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指土地、山林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決定,不包括不動產登記行為);
(3)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的(指不履行職責,包括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答復);
(4)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的(部分其他處理部分不予公開的,是否屬于復議前置,暫無官方意見);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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